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寰
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律師
葉庭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17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