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劉秀玲 訴訟代理人 劉碧秋 被上訴人 鐘明銓 郭麗香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被上訴人 劉碧株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鐘進吉之遺產管理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複代理人 魯美菲 受告知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健平 受告知人 興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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