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179號
KSHV,107,上,179,2018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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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林仲儀 
被 上 訴人 葉馬素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7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09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7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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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