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張明松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被上訴人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家鼎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