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徐臺勝
送達代收人 駱怡雯律師
被 上 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9 月
28日106 年度重上字第86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
台幣(下同)1015萬5,316 元【計算式:317.9 ㎡×31,945元/
㎡=10,155,31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2,112 元,依法應由
上訴人繳納,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 元外,上訴人尚應補繳
151,112 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
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