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60號
KSHV,106,重上,60,20181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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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劉福春 


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8 月22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 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 第6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 幣12,390元,業經本院於107 年9 月26日書面裁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9 月28 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 本院查詢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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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