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國字,106年度,4號
KSHV,106,上國,4,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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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王明一律師
複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
參 加 人 鈺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偉 
被上訴人  黃金文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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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