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91號
KSHV,106,上,91,20181016,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王逸民 
      王麗玟 
      王麗君 
      王逸生 
      王逸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謝勝合律師
複 代理 人 岳忠樺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孫春月
      王富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上午
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
請陳報繼承王英州之遺產,就高雄三信苓雅分部活存21元、大眾
銀行活存26元、高雄三信存款2620元、1012元部分,目前是否存
在?若否,何人領取?如何分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