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王逸民
王麗玟
王麗君
王逸生
王逸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謝勝合律師
複 代理 人 岳忠樺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孫春月
王富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上午
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
請陳報繼承王英州之遺產,就高雄三信苓雅分部活存21元、大眾
銀行活存26元、高雄三信存款2620元、1012元部分,目前是否存
在?若否,何人領取?如何分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