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上 訴 人 李謝桃 訴訟代理人 謝櫂駿 被上訴人 蔡建喜 追加被告 歐國璟 追加被告 歐國俊 追加被告 歐國田 前列蔡建喜、歐國璟、歐國俊、歐國田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律師追加被告 文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追加被告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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