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原上字,105年度,6號
KSHV,105,原上,6,201810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羅全燈


被 上 訴 人
即 附帶上訴 人 余耀乾
        簡漢欽即良承企業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 附帶上訴 人 黃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
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上訴人羅
全燈請帶右側股骨骨折目前有無癒合、何時癒合之醫院診斷證明
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