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毓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
付字第4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毓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毓玲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1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