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人 鐘大鈞
上列聲請人對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執岳字第4967號指揮書認
有障礙難執行,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575 號
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鐘大鈞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起,開始又感受到來自 中華民國政府國安會的監控,腦袋內的思考和來自周遭環境 同學的聲音,可以形成有意義的對話。如附件。會感受到來 自周遭受刑人的敵意,如拿塑膠水果刀、縫鞋針插自己的恐 懼。連續看精神科月餘,調藥皆無法改善,認為有接受凱旋 (精神專科)醫院進一步治療、鑑定之必要。因此認為高雄 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執岳字第4967號指揮書繼續執行為不當 ,聲明異議。請鈞院撤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聲 字第575 號裁定,讓受刑人鐘大鈞重回凱旋醫院繼續未完成 之監護處分。
二、經查受處分人鐘大鈞前因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判決有期徒刑18年,並應於刑 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 年,並經本院103 年度上 訴字第393 號、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86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並於104 年1 月6 日發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執行 監護治療,茲該院持續治療評估後,認受處分人精神狀態已 經穩定,建議函請聲請終止執行監護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 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聲請 裁定停止監護處分。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經核閱卷附資料 無訛,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3月22日高市凱醫兒字第 10670343500 號函及所附監護處分結案評估報告在卷可查,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87條第3 項但書,裁定鐘大鈞犯殺直系 血親尊親屬罪所受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等情,有本院 106 年5 月19日106 年度聲字第575 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 而受處分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並未提起抗告,而於106 年
6 月1 日確定在案,並於同日入高雄監獄執行迄今。聲請人 所陳各情,難認有障礙難行之處,聲請人聲請重回凱旋醫院 繼續監護處分,實屬無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 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