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9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國鎮
選任辯護人 陳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鎮羈押期間,自民國107 年11月9 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國鎮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訊問後 ,認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於107 年8 月9 日執行羈押,至107 年11月8 日第一 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 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 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 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 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 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 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 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 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11月 9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