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家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家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家仁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經於106年9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此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