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
法定代理人 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順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著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現 於本院審理中。伊係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生,患有小頭症 及大腦之損害,領有重度身分障礙證明,因發展遲緩須復健 接受早期療育,目前發展年齡約在1個月,伊為低收入戶, 法定代理人為照顧伊暨進行每週至少3次之復健課程,無法 工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 費用之信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 稱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 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之審查表、身分障礙證 明、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書及兒童發展聯合評估 中心綜合報告書各1份等件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