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勞再易字,107年度,2號
TNHV,107,勞再易,2,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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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黃蔡美郎

上開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社團法人中華護生協會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
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又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
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
之10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原告聲明第2項係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聲明第3項係請求再審被告應自民國104年10月
起至再審原告回復工作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再審原告新
臺幣(下同)21,215元,而與第2項聲明互相競合。依再審原告
主張之事實,其為43年3月2日生,於再審原告請求按月給付21,2
15元之時即104年10月,年約61歲又7個月,離強制退休之65歲期
間尚有3年5個月,以此推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僱傭契約關係
存續期間為3年5個月,以再審原告主張每月薪資21,215元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9,815元【21,215X(12X3+5)=869,81
5】,應徵再審裁判費14,205元,然本件再審原告係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
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是本件應繳納裁判費7,103元
(14,205÷2=7,102.5,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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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