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32號上 訴 人 何懋彰 被 上 訴人 李文章 陳嘉鋒(即陳明田之承受訴訟人) 許聰力 王瑞賓 王文曲 李文 李國成 李春陞 李春木 李良彬 李吉村(兼李明珠之繼承人) 段志昇 李澄源(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耀祥(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彩娥(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謝永安 謝周旺 被 上 訴人 李彩琴(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彩絨(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憲章(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耀榮(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吉富 李南奇 許陳昭蓮 李添盛 李添利 李添財 李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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