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1號上 訴 人 黃森灥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複代 理 人 郭群裕 律師視同上訴人 顏通葦 顏宏修 顏金田 吳麗雪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視同上訴人 阮贊安 周麗蓉 鄂正雄 李建勳 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國欽 視同上訴人 李政儒 王烏甜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睿民 訴訟代理人 吳宇停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 理 人 李政學 被上 訴 人 王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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