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11號
TNHV,105,上,111,2018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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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黃森灥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複代 理 人 郭群裕  律師
視同上訴人 顏通葦 
      顏宏修 
      顏金田 
      吳麗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
視同上訴人 阮贊安 
      周麗蓉 
      鄂正雄 
      李建勳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欽 
視同上訴人 李政儒 
      王烏甜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睿民 
訴訟代理人 吳宇停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 理 人 李政學 
被上 訴 人 王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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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