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10號
TNHM,107,附民,110,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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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涂育萱

被   告 張价豪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07 年度附民字第110 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60,000元, 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爰 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二、被告業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9日死亡,故未提出書狀,亦未 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 594 號判決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 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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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