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紘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張家紘因如 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 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 徒刑11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珍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