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70號
TNHM,107,聲,770,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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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永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永毅犯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2 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檢察官上開聲請事由,有被告數罪併罰聲請狀、各該 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聲請核無 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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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