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梁文宗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複代理人 張舷純
被上訴人 梁哲銘
梁家銘
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