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7年度,352號
TCHV,107,抗,352,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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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52號
抗 告 人 旺業地產有限公司即旺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勝峰(依抗告狀所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澄南春耕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市政分公司、陳韻如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
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38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 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 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且同法第495 條之1亦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已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2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旺 業地產有限公司,並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潘定長,有台中市政 府同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06637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 ),可見潘勝峰代表抗告人於107年8月20日提出本件訴訟救 助之聲請時,已無法定代理權,其欠缺法定代理權,為不合 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三、抗告人遵期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同時,應由該法定代理人依民 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表明是否承認法定代理人變更前,代 表抗告人所為之訴訟行為,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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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業地產有限公司即旺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耕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業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市政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