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78號
再審原告 郭志維
張永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永明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
於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8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
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9,500 元,應徵再審裁
判費3,81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