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詹耀華
詹素瑛
再審被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對
於民國107年3月1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
費26,00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
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部分得為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