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工費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212號
TCHV,107,上易,212,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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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伶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被上訴人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陳達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
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7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命給付逾新臺幣20萬6042元本金及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六分之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主張:
伊經營屠宰業,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間與上訴人訂立「 委託代宰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由伊代宰白肉雞,代 工費用依系爭協議之約定計算。伊自103年 5月1日起代宰白 肉雞後,按月請領代工費用。詎於 103年10月中旬,伊以客 戶收款對帳單請求給付自103年10月1日起之代工費用,上訴 人卻多所拖延,經伊整理上訴人自103年10月1日起至104年3 月13日止所積欠之代工費用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488萬 4662元(詳如附表一所示),扣除期間已付款1037萬1120元 後,尚有 451萬3542元未給付。另上訴人亦請伊幫忙購買空 籃用以裝盛雞隻,空籃費用由伊代墊,尚有 1萬個空籃,每 個86元,共86萬元空籃費用迄未給付等情,爰依系爭協議及 委任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伊 556萬6777 元(含代工費用451萬3542元、代墊款86萬元,合計537萬35 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貳、上訴人則以:
關於代工費用部分,對於被上訴人主張自103年10月1日起至 104年3月止之代工費用合計1488萬4662元,伊不爭執。但因 被上訴人代宰雞肉品質不符合系爭協議之要求,屢遭伊之客 戶退貨,且代宰數量短缺,使伊受有「退回肉品」、「次級



超逾損失」(被上訴人負擔 40%)、「屠宰率不足損失」、 「分切率不足損失」及「產出不足之損失」(包括雞爪、雞 心、雞胗、雞油),以上損失金額合計為 775萬5386元,應 從被上訴人之代工費用中扣除(詳如附表二所示)。因兩造 當初約定若給付現金折讓5%,故103年11月18日之100萬元, 當時以現金匯款,折讓5%後為95萬元;104年1月7日之200萬 元,亦以現金匯款,折讓 5%後為190萬元,被上訴人自認伊 已付款1037萬1120元,但實際上伊付款金額應為1052萬1120 元。關於空籃費用部分,被上訴人於 103年10月間所代購之 空籃5000個,金額43萬元,伊已於103年11月14日匯款至上 訴人法定代理人張秀娥帳戶;被上訴人於 103年11月間代購 空籃1萬個,金額86萬元,伊已於104年1月間匯款102萬1974 元,其中66萬9060元係支付空籃之費用,惟此部分之空籃並 未用罄,仍有未使用之空籃5547個存放在被上訴人處,該未 使用之空籃費用47萬7042元,不應由伊負擔。被上訴人於 1 04年2月間代購空籃5000個,金額43萬元,伊於104年2月7日 簽發到期日104年2月20日、面額43萬元支票交付陳達成。又 兩造約定顧問費每月1萬5000元,被上訴人起訴狀僅扣除103 年10月、11月之顧問費,而漏列103年12月至104年3月,共4 個月,計 6萬元之顧問費,此部分顧問費應由被上訴人負擔 。而關於藥檢費10萬7500元,依系爭協議第 3.6條約定應由 被上訴人負擔。另被上訴人委託伊安裝升降梯費用12萬1700 元,應自被上訴人請求金額中扣除。又對於本件被上訴人之 請求,若認定伊應給付被上訴人相關費用,伊主張以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31號民事裁定(下稱宜院本票 裁定)其中之400萬元範圍內抵銷等語,資為抗辯。叁、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以被上訴人本於 系爭協議及代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 120萬60 42元及自106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而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 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 利於伊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補陳:伊僅爭執代宰品質不良 、升降機部分,其餘原審認定部分不爭執。被上訴人每日皆 有製作報表傳送予伊,再由伊回傳報表,於合作期間,甚至 終止合作至起訴期間,被上訴人對報表資料皆無任何意見, 而因伊對被上訴人提出 500萬元票款之訴訟,被上訴人始提 起本件訴訟。又對於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若認定伊應給付 被上訴人相關費用,伊主張以宜院本票裁定其中之 500萬元



範圍內抵銷等語。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補稱:上訴人主張伊代宰 雞隻有品質不良等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又伊並未委託上訴 人安裝升降機等語。【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即「轉倉 倉租費」9萬3485元及「運費」9萬9750元,未據其聲明不服 ,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於103年4月間與上訴人訂立系爭協議,由其代 宰白肉雞,自103年10月1日起至104年3月13日止代工費用為 1488萬4662元(如附表一所示),扣除上訴人已付款1037萬 1120元後,尚有 451萬3542元未給付。另上訴人亦請伊幫忙 購買空籃用以裝盛雞隻,空籃費用由伊代墊之事實,業據提 出系爭協議、客戶收款對帳單、分切日報表、生產日報表、 地磅單、家禽屠宰衛生檢查、代購契約書、客戶收款對帳單 為證,固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惟以前揭等語置辯。是所應審 酌者為⑴上訴人抗辯代宰損失 775萬5386元(如附表二所示 )及被上訴人應負擔之顧問費 6萬元及藥檢費10萬7500元等 費用,合計 792萬2886元,是否有理由;⑵被上訴人委託上 訴人安裝升降梯之費用12萬1700元,應否扣除;⑶被上訴人 自104年3月18日不再為上訴人代宰後,尚有空籃5547個為被 上訴人所持有,空籃費用47萬7042元應否扣除;⑷上訴人得 否以宜院本票裁定500萬元主張抵銷等情。
二、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917號判例意旨參 照)。又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 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 544條定 有明文。另系爭協議 6.5約定:「甲方(即上訴人)出貨後 對於可歸責於乙方(即被上訴人)生產品質問題或作業管理 問題之客訴,甲方每月 1日、16日彙整當期(半個月)發生 的客訴報告通知乙方,所發生的客訴不良扣款由當期代宰費 扣除。」。上訴人雖抗辯稱代宰損失 775萬5386元(如附表 二所示),然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前揭說明,自應由上 訴人負舉證之責。經查:
㈠證人黃志雄雖證述:這個金額是雙方都同意;由伊庭提的會 議紀錄第1頁及最後1頁伊用鉛筆圈起來的地方可以證明等語 (見原審卷第77頁)。惟依黃志雄提出之資料,其中 103年 8月6日之會議紀錄,黃志雄所圈之內容為:「3.分切品之次 級品超逾損失計算方法 6月份起以合約賠償基準;分切總數



的2%賠償不足,賠償金額為原價之 40%差額由紳豐吸收。( 分切之次級品為:次胸、次骨腿、次翅)4.副產品計算方式 :爪:依3.4%為基準,範圍3.3%~3.4%低於3.3%以3.4%計算 。心:標準為0.5%,未達標準賠償金額為保信、紳豐各自吸 收50%。胗:標準為 1.1%,未達標準賠償金額為保信、紳豐 各自吸收50%。油:標準為 0.9%,未達標準賠償金額為保信 、紳豐各自吸收50%。◎以上副產品賠償級從6月份起到 9月 底止,10月起以合約為基準」(見原審卷第124頁)。另104 年1月26日之會議紀錄,證人黃志雄所圈之內容為:「3.10/ 31帳款針對內外倉抵款同意補回350,208元。11/25-11/29機 器壞掉,雞隻燙傷損失扣款( 268,096元),經協議雙方同 意認定彌補損失(16086元),待補回252,010元,爾後需據 實陳報,經查出未報者罰款50000元/次,由代宰費扣抵」( 見原審卷第129頁)。
㈡依上開會議紀錄所載,兩造僅約定分切品之次級超逾、副產 品之標準,及未達標準時被上訴人應賠償之比例,但該會議 紀錄並無顯示兩造已就103年10月上半月至104年 3月上半月 ,各月未達標準之肉品數量及賠償金額為協議。而依黃志雄 於原審證述:10月上關於次級超逾、各種產出不足,後面所 附的單據(附件4、5、6、7)是根據每天屠宰作業所產生的 數據,單據是由上訴人宜蘭的會計小姐所製作。製作後每半 個月會傳真到被上訴人,經過伊與上訴人實際負責人林芳祺陳達成共同開會,開會結果,雙方確認後,陳達成還要求 伊在確認的單據上簽名。再回傳到上訴人的宜蘭公司,才進 行匯款。由宜蘭公司匯款給被上訴人。相關證據在附件5、6 、7上都有傳真號碼、日期及時間。關於11月下編號3(毛雞 燙壞)是因為溫度控制器故障,在屠宰過程中產生毛雞燙壞 ,造成上訴人的損失,請詳編號15,在 1月26日的會議記錄 上(附件11)第 3點,經協議雙方同意認定彌補上訴人的損 失是 1萬6086元,當初本來是要扣款26萬8095元,但是因為 兩造有協議,所以上訴人補回25萬2010元,此部分在11月下 帳款的編號15。且陳達成有在附件11上簽名。編號 4無法出 貨部分,詳編號16及附件11,從會議記錄第 6點上,我們也 做回補款項,補回210萬9808元等語(見原審卷第142頁反面 )。則參以,上訴人所提出每半個月之帳款資料(證物外放 ),關於退回肉品結帳單、分切次級品超逾損失表、各項產 出不足損失表,其上均僅有黃志雄之簽名,而未有任何被上 訴人之用印或簽名,可見所謂未達標準之肉品數量及應賠償 金額,乃上訴人單方面所認定、製表。再觀諸前述104年1月 26日之會議紀錄,兩造就 103年10月31日內外倉抵款,上訴



人同意補回被上訴人35萬0208元;就 103年11月25日至29日 之雞隻燙傷,上訴人原扣款26萬8096元,嗣經雙方協議改為 扣款 1萬6086元,補回被上訴人25萬2010元等情。據此,兩 造既針對 103年11月間所發生應扣款金額僅20餘萬元之雞隻 燙傷損失事件,被上訴人應賠償金額都有所協議,則針對金 額高達 700餘萬元之各項損失應賠償金額,如確有其事,上 訴人豈有不經協議即逕扣款之理。況上開104年1月26日會議 紀錄第 7點記載:「1/27與11月下帳款對沖後結算匯款金額 為1,372,152元」,上訴人並於該次會議後之104年 1月28日 匯款102萬1974元給被上訴人。足見,兩造就104年 1月26日 前之爭議款項,已於104年1月26日會議釐清並結算。上訴人 既未在兩造最後一次開會之104年1月26日會議中主張其有所 謂退回肉品、次級超逾、產出不足之損失,則其事後於本件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代宰費用,始行提出其受有前述各項損失 共775萬5386元,即無足採。
㈢綜上,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代宰損失如附表二所示 775萬 5386元,且兩造於104年1月26日開會時,就此部分亦未予以 保留,並於達成協議後即匯款予被上訴人,則上訴人再以如 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抗辯被上訴人代宰損失,即非可採。三、次按,系爭協議 3.6約定「藥物檢測部份乙方(即被上訴人 )應依屠宰法規設置(檢驗室)並負責進行該項業務工作, 惟在本檢驗室未成立前之代驗費由乙方負擔。」(見原審卷 第16頁)。查,上訴人抗辯稱藥檢費10萬7500元,依該約定 ,應由被上訴人負擔等語,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採信 為真實。
四、再按,兩造約定顧問費每月 1萬5000元,被上訴人請求代工 費用,僅扣除103年10月、11月之顧問費,而漏列103年12月 及104年1、2、3月,共4個月,計6萬元之顧問費,應由被上 訴人負擔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亦堪採信為真實。五、至上訴人於原審雖抗辯於被上訴人104年3月18日不再為上訴 人代宰雞隻後,尚有空籃5547個為被上訴人所持有,該5547 個空籃金額47萬7042元應予扣除云云。惟經原審認定被上訴 人確已將所代購之空籃全數交付上訴人,再由上訴人將空籃 送予被上訴人使用,上訴人所稱留在被上訴人處之5547個空 籃,有部分業經使用,故該5547個空籃並非被上訴人代購後 未交付予上訴人,而是兩造停止合作關係後,尚未結清歸還 之空籃數量,核與前述兩造簽訂之代購契約無涉。而上訴人 提起本件上訴後,已對此表示對原審上開認定沒有意見,不 予爭執(見本院卷第37頁)。是上訴人辯稱該5547個空籃之 款項47萬7042元應予扣除云云,尚非有據。



六、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 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而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約定 ,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而成立。上訴人雖 抗辯因被上訴人沒有升降機設備,委託其安裝升降機之費用 12萬1700元,應自被上訴人請求金額中扣除云云,惟此為被 上訴人所否認,則自應由上訴人就兩造間有關升降機安裝存 有委任契約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查,黃志雄於原審雖證述 :被上訴人有委託上訴人安裝升降機,費用12萬1700元。在 10月上的帳款附件 2估價單有記載12萬1700元,這部分機械 廠商傳真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同意施作,費用是上訴人先 付,說要從代宰費用中扣除等語(見原審卷第 142頁)。惟 黃志雄亦自陳原係上訴人之生產部經理,於兩造合作期間調 任被上訴人擔任廠長等語(見原審卷第76頁),足見黃志雄 乃代表上訴人監督被上訴人進行系爭協議事宜,其立場難謂 客觀公正。再依上訴人提出103年10月上半月之帳款資料( 證物「被一相關帳款資料」外放),其中之附件 2(即上方 以黃色貼紙標示 2者)僅為估價單,並非收款之收據或發票 ,不能證明該估價單所估價之內容業已施作完畢並經上訴人 付款,且該估價單上並無任何被上訴人之用印或簽名,無從 據以認定有黃志雄前揭所述之情形。從而,依上訴人所舉證 據,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有委託上訴人代為安裝升降機設備 之情事,是上訴人此之抗辯,不足為採。
七、末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 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 33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主張其對被上訴人有本金500 萬元及自10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利 息之本票債權,迄未獲清償,而其原持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 名義,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年度司執字第22227、22261 、 22967號強制執行事件中聲明參與分配,惟業撤回,並據 提出撤回聲請參與分配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且 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則上訴人主張以上開 500萬元債權, 與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金額互為抵銷,即屬有據。八、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得請求之代工費及代墊之空 籃費共為520萬6042元(計算式:代工費00000000+空籃費86 0000-已付款00000000-顧問費60000-藥檢費107500=5206042 )。經上訴人以 500萬元之債權主張抵銷後,被上訴人僅得 向上訴人請求給付20萬604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逾此範圍之 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改判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 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 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上訴。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核 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一:保信之代工費用總表(單位新臺幣)
┌──┬────────────────┬─────┬─────┬─────┬────┬────┐
│序號│項次/名目 │代工收入 │扣下腳料費│扣紳豐買賣│扣顧問費│合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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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信103 年10月上半月份1-15日 │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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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信103 年10月上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111494 │ │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上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100278 │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上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15000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上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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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信103 年10月下半月份16-31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下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134256 │ │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下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3411 │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下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下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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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信103 年11月上半月份1-15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上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119101 │ │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上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16841 │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上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15000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上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4 │保信103 年11月下半月份16-30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下半月份扣下腳料 │ │-94413 │ │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下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864 │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下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下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5 │保信103 年12月上半月份1-15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上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100226 │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上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810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上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上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6 │保信103 年12月下半月份16-31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下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93990 │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下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2835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下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下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7 │保信104 年1 月上半月份1-15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上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104848 │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上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1290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上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上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8 │保信104 年1 月下半月份16-31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下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75454 │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下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2358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下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下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9 │保信104 年2 月上半月份1-15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上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80538 │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上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26317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上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上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10 │保信104 年2 月下半月份16-28日 │642019 │ │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下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39957 │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下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下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下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602062 │
├──┼────────────────┼─────┼─────┼─────┼────┼────┤
│11 │保信104 年3 月上半月份1-15日 │779702 │ │ │ │ │
│ ├────────────────┼─────┼─────┼─────┼────┼────┤
│ │保信104 年3 月上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48572 │ │ │ │
│ ├────────────────┼─────┼─────┼─────┼────┼────┤
│ │保信104 年3 月上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1107 │ │ │
│ ├────────────────┼─────┼─────┼─────┼────┼────┤
│ │保信104 年3 月上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4 年3 月上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730023 │
├──┼────────────────┼─────┼─────┼─────┼────┼────┤
│合計│ │ │ │ │ │00000000│
└──┴────────────────┴─────┴─────┴─────┴────┴────┘
附表二:
┌──────┬─────┬───┬────┬────┬────┬────┬────────────────┬────┐
│項目 │顧問費 │藥檢費│退回肉品│次級超逾│屠宰率不│分切率不│產出不足之損失 │合計 │
│ │ │ │ │40%損失 │足損失 │足損失 ├───┬───┬────┬───┤ │
│ │ │ │ │ │ │ │雞爪 │雞心 │雞胗 │雞油 │ │
├──────┼─────┼───┼────┼────┼────┼────┼───┼───┼────┼───┼────┤
│103 年10月上│被上訴人已│3000 │57179 │42502 │0 │0 │30075 │16999 │8119 │14831 │ │
│ │記入 │ │ │ │ │ │ │ │ │ │ │
├──────┼─────┼───┼────┼────┼────┼────┼───┼───┼────┼───┼────┤
│103 年10月下│ │4500 │101212 │24682 │25381 │17557 │61839 │25816 │51593 │46863 │ │
├──────┼─────┼───┼────┼────┼────┼────┼───┼───┼────┼───┼────┤
│103 年11月上│被上訴人已│5500 │139416 │22357 │138515 │55579 │8810 │16217 │72579 │46237 │ │
│ │記入 │ │ │ │ │ │ │ │ │ │ │
├──────┼─────┼───┼────┼────┼────┼────┼───┼───┼────┼───┼────┤
│103 年11月下│ │6000 │434341 │69616 │30965 │0 │37084 │21464 │15747 │41578 │ │
├──────┼─────┼───┼────┼────┼────┼────┼───┼───┼────┼───┼────┤
│103 年12月上│15000 │10500 │216303 │107290 │15454 │0 │49472 │19475 │39866 │33796 │ │
├──────┼─────┼───┼────┼────┼────┼────┼───┼───┼────┼───┼────┤
│103 年12月下│ │16500 │159163 │299188 │0 │0 │37069 │7493 │51609 │43333 │ │
├──────┼─────┼───┼────┼────┼────┼────┼───┼───┼────┼───┼────┤
│104 年1 月上│15000 │19500 │83144 │438823 │41279 │0 │0 │97420 │235279 │32073 │ │
├──────┼─────┼───┼────┼────┼────┼────┼───┼───┼────┼───┼────┤
│104 年1 月下│ │10500 │104532 │495416 │0 │0 │0 │69855 │147013 │37872 │ │
├──────┼─────┼───┼────┼────┼────┼────┼───┼───┼────┼───┼────┤




│104 年2 月上│15000 │15000 │878525 │536355 │15975 │0 │4057 │115717│236036 │41530 │ │
├──────┼─────┼───┼────┼────┼────┼────┼───┼───┼────┼───┼────┤
│104 年2 月下│ │9000 │7741 │132594 │25311 │0 │7965 │48492 │99571 │19016 │ │
├──────┼─────┼───┼────┼────┼────┼────┼───┼───┼────┼───┼────┤
│104 年3 月上│15000 │7500 │592872 │168522 │60281 │0 │9371 │67009 │131957 │19119 │ │
├──────┼─────┼───┼────┼────┼────┼────┼───┼───┼────┼───┼────┤
│費用小計 │60000 │107500│ │ │ │ │ │ │ │ │ │
├──────┼─────┼───┼────┼────┼────┼────┼───┼───┼────┼───┼────┤
│損失小計 │ │ │0000000 │0000000 │353161 │73136 │245742│505957│0000000 │376248│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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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