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被上訴人 蔣許欄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1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
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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