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之訴原告 巫佑豐
巫萬進
巫林玉稠
巫佑杰
巫佑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劉 喜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劉寶美
被上訴人
即追加之訴被告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條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林欣屏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黃莘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因尚有系爭469地號土地上,
上訴人巫林玉綢所有之同區段407建號建物(一層面積106.17㎡
、總面積212.34㎡);系爭470、471地號土地上,上訴人巫萬進
所有之同區段408建號建物(一層面積85.89平方公尺、總面積
190.87㎡),是否為合法建物之事實,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
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下午3時10
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