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王松
王在
王金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王庭鴻律師
蔡惠如
上 訴 人 王百川(王番婆之繼承人)
王百城(王番婆之繼承人)
王明賢(王番婆之繼承人)
王文虎(王番婆之繼承人)
王秀琴(王番婆之繼承人)
王秀雲(王番婆之繼承人)
李春龍(王番婆之繼承人)
李明忠(王番婆之繼承人)
李俊文(王番婆之繼承人)
李俊賢(王番婆之繼承人)
李敏華(王番婆之繼承人)
林辰雄(王番婆之繼承人)
魏瑞富(王五血之繼承人)
魏瑞平(王五血之繼承人)
魏瑞男(王五血之繼承人)
魏麗芬(王五血之繼承人)
魏麗杏(王五血之繼承人)
魏麗娜(王五血之繼承人)
魏麗秋(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進吉(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維紳(王五血之繼承人)
陳王足(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雪(王五血之繼承人)
鄭王麵(王五血之繼承人)
吳王份(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春福(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春華(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春安(王五血之繼承人)
李王幼(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津月(王五血之繼承人)
陳王素珠(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全(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榮華(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榮章(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榮藤(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國明(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國忠(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美華(王五血之繼承人)
周王玉芬(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盡(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心慈(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麗雲(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萬火(王五血之繼承人)
陳榮一(王五血之繼承人)
陳福隆(王五血之繼承人)
陳福基(王五血之繼承人)
陳福琛(王五血之繼承人)
陳文印(王五血之繼承人)
詹光遠(即王五血之繼承人詹陳霞之承受訴訟人)
詹淑蘭(即王五血之繼承人詹陳霞之承受訴訟人)
詹雅柔(即王五血之繼承人詹陳霞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葉(王五血之繼承人)
陳祝英(王五血之繼承人)
陳救民(王五血之繼承人)
陳火桔(王五血之繼承人)
陳棟樑(王五血之繼承人)
陳忠卿(王五血之繼承人)
陳月招(王五血之繼承人)
陳寶琴(王五血之繼承人)
王文昌(王飛之繼承人)
王文宏(王飛之繼承人)
王秋月(王飛之繼承人)
王秋燕(王飛之繼承人)
王海發(王飛之繼承人兼王飛之繼承人王文寶之承
王海清(王飛之繼承人兼王飛之繼承人王文寶之承
王海宗(王飛之繼承人兼王飛之繼承人王文寶之承
王海龍(王飛之繼承人兼王飛之繼承人王文寶之承
王春蓮(王飛之繼承人兼王飛之繼承人王文寶之承
王玉霞(王飛之繼承人兼王飛之繼承人王文寶之承
王石定(即王秋和之承受訴訟人)
王國祥(即王秋和之承受訴訟人)
王國寶(即王秋和之承受訴訟人)
王筱懿(即王秋和之承受訴訟人)
王 福(即王秋和之承受訴訟人)
王彩雲(即王秋和之承受訴訟人)
王瑞雲(即王秋和之承受訴訟人)
王秋堂
王建成
王秋金
王杰森
王文義
康增吉
康文金
王木琳
王秋惠
王銘隆
王銘聰
王銘基
王銘忠
王明輝
王顯明
康双岸
康金
王建民
王彩綉
王素芬
王建智
王灝
王佳柔
王雅君
王聖翔
拱天宮
法定代理人 洪文華
上 訴 人 曾小訓
訴訟代理人 曾瑞霖
上 訴 人 王呂金裡
王滄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彪權
上 訴 人 王瀚
訴訟代理人 陳婉華
上 訴 人 王欣旻
徐美珠
被上訴人 黃王誠
訴訟代理人 許貴鈴
黃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詹光遠、詹淑蘭、詹雅柔為上訴人詹陳霞之承受訴訟人;應由王海發、王海清、王海宗、王海龍、王春蓮、王玉霞為上訴人王文寶之承受訴訟人;應由王石定、王福、王彩雲、王瑞雲、王國祥、王國寶、王筱懿為上訴人王秋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 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第168 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亦有明定。二、經查:上訴人詹陳霞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死亡,詹光遠、詹 光達、詹淑蘭、詹雅柔為其繼承人,惟繼承人之一詹光達亦 於106年6月20日死亡,而其並未結婚,故渠等2人之繼承人 為詹光遠、詹淑蘭及詹雅柔;上訴人王文寶於104年11月15 日死亡,王海發、王海清、王海宗、王海龍、王春蓮、王玉 霞為其繼承人;上訴人王秋和,於105年8月14日死亡,王石 定、王福、王彩雲、王瑞雲、王國祥、王國寶、王筱懿為其 繼承人等情,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各該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88至96頁、第123至127頁、第 128至137頁、第138至148頁)。惟詹光遠、詹淑蘭、詹雅柔 、王海發、王海清、王海宗、王海龍、王春蓮、王玉霞、王 石定、王福、王彩雲、王瑞雲、王國祥、王國寶、王筱懿迄 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詹光遠、詹淑蘭、詹雅 柔為詹陳霞之承受訴訟人;王海發、王海清、王海宗、王海 龍、王春蓮、王玉霞為王文寶之承受訴訟人;王石定、王福 、王彩雲、王瑞雲、王國祥、王國寶、王筱懿為王秋和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至上訴人徐美珠應有部分已移轉與第 三人王釋廣部分,原判決理由二已說明,於本件訴訟並無影 響,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