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8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燕明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
964 號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8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7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14916 、190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下稱再審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
㈠「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係判決確定後始存在之證據,符合再 審之新證據。而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意旨略以,處女膜 中央有一開口,在青春期後之婦女,可以放入一指而不傷及 周邊的處女膜,故有些婦女的處女膜開口較大,彈性又佳, 如果男性溫柔體貼,或者陰莖細緻,則有可能進出多次,處 女膜仍是完整無缺而不會落紅(即出血),所以用落紅與否 來判定是否為處女的第一次,並不十分精準。次依處女內診 教戰守則意旨之反面解釋,青春期前女童之處女膜開口較小 ,放入一指或性侵,即會造成處女膜裂傷並落紅,足認青春 期前女童與青春期後之婦女,於處女膜開口及非一致,故受 性侵害是否造成裂傷及落紅,自未相合,兩者顯不容混淆。 再觀諸如下先前存在卷內之證據:①婦人科診斷之實際:女 童出生時處女膜開口直徑約為0.4 公分,接近青春其實約直 徑1 公分。②被告之實測:中指直徑約為2.2 公分,勃起之 陰莖直徑約為3.8 公分;③童綜合醫院函:以手指或異物進 行猥褻,均可使處女膜破裂;④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6913號判決意旨:一般女性初次性經驗,下體會流血;⑤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審查鑑定書:若12歲處女之第一次性行為, 一般應有處女膜高度破裂、出血,若僅有手指侵入,則可能 僅有小破裂導致小出血,在經過一週或以上可形成舊裂傷之 可能,又若為習慣性或常規性之性侵害,則處女膜破裂應較 大或較明顯。基上,足認青春期前女童處女膜開口甚小,倘 若遭受被告以手指或陰莖為之性交或猥褻,則必然造成處女 膜裂傷並落紅。是故,婦人科診斷之實際、被告之實測、童 綜合醫院函、最高法院判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審查鑑定書 等先前存在卷內之證據,可結合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予以綜合 判斷,亦可資為擔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意旨反面解釋之真實 性及可信性之補強證據。
㈡依本案客觀事實即12位被害人皆為青春期前女童,且於受性 侵害時接未曾有落紅現象,核與處女膜內診教戰守則及上開 先前存在於卷內之各項證據綜合判斷,原確定判決應有下列 之違誤:
㈢原確定判決係依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下稱童綜 合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下稱光田醫院)等函文 認定「以處女膜是否破裂來判斷有無遭到性侵害是即不保險 的事」、「被害人等係於遭受侵害後數月甚或數年檢驗,故 陰道可能已癒合而看不出傷痕,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見 原確定判決第103 至105 頁)。足見各被害人之處女膜認定 ,與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成立具有重大關聯性,故童綜合醫院 、臺大醫院及光田醫院函是否有誤,乃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 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惟觀諸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所憑之童綜 合醫院、臺大醫院及光田醫院函文,顯然皆非就青春期前女 童於受性侵害,處女膜應否破裂及落紅所為之論述,核與本 案客觀事實即未相合,是原確定判決俱採前開醫院函文認定 上開事實,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之意旨,應有違證據法則、 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故原確定判決倘就「處女內診教戰守 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為之斟酌、調查,自應可排除 童綜合醫院、光田醫院及臺大醫院函而為不同之事實認定。 基此,處女內診教戰守則具備「確實性」要件之證據。 ㈣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之意旨,青春期後婦女之處女膜開 口較大,以溫柔或直徑較小之陰莖施予性交,非必造成處女 膜破裂或落紅,是不得資為判定是否為處女之依據,核與原 判決所認定如出一轍,顯然,原確定判決係依據青春期後婦 女為之審酌及認定事實,且未就各被害女童之處女膜開口及 被告手指、陰莖為直徑之調查,是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本案 上開客觀事實,逕行認定事實,依處女內診守則及先前存在 於卷內之各項證據所示,上開客觀事實乃攸關再審聲請人犯 罪事實之認定或成立,惟原確定判決未予審酌、調查,逕行 認定事實,即有違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故原確 定判決倘就「處女內診教戰守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 為之斟酌、調查,自應可為不同之事實認定。基此,處女內 診教戰守則具備「確實性」要件之證據。
㈤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所示,青 春期前女童,若遭受再審聲請人施予性交或猥褻,則必然造 成處女膜裂傷或落紅。然核與本案客觀事實,12位女童皆未 有落紅,足認11位被害女童之處女膜並未曾破裂,代號0000 0000則可能為外傷所致之舊裂傷,故於受害時始未有落紅現
象。換言之,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 證據所示,正當合理相信再審聲請人並無性侵之犯行。同理 可證,12位被害女童及被告之自白等供述證據,核與「處女 內診教戰守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或本案客觀事實, 顯有天壤之別,大相逕庭,事證上開各供述證據並非真實, 故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是原確定判決倘就「處女內診教戰 守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為之斟酌、調查,自應可排 除12位被害女童及再審聲請人之自白等供述證據,而為不同 之事實認定。基此,處女內診守則具備「確實性」要件之證 據。
㈥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或本案客 觀事實相互勾稽,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倘若無誤,12位青春 期前女童遭受再審聲請人之性交或猥褻,導致處女膜破裂時 ,為何皆無落紅之現象?又何證據可以證明?再者,原確定 判決所憑之童綜合醫院、光田醫院及臺大醫院函文應予排除 ,已如前述。況且,前開醫院函並未就12位青春期前女童遭 受性侵害時應否落紅之論述,原確定判決自未就12位青春期 前女童遭受性侵害時為何無落紅之調查、審酌,基此,原確 定判決倘就審酌,自可為不同之事實認定。是以,依「處女 內診教戰守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所示,原確定判決 應有違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是原確定判決倘予審 酌自為不同之事實認定。基此,處女內診教戰守則具備「確 實性」要件之證據。
㈦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之意旨,醫師內診不慎弄破處女膜 ,造成之裂傷,1 、2 週之內就會自動癒合,即使是遭受性 侵的婦女於初夜時仍可能落紅,再者,性交後處女膜不會癒 合,是因為一再地性行為,不斷地撐開處女膜,因此裂開的 地方各自結痂,形成可以辨認的陳舊性處女膜裂傷處,醫學 上就判定為「非處女」了。基上,單一事件所致之處女膜破 裂,與一再性交行為所造成之處女膜破裂,與裂開後之結痂 或於癒合後所呈之狀態,顯非相合兩者不容混淆。次依如下 先前存在卷內之證據:
㈧婦人科診斷之實際、被告之實測、童綜合醫院函、最高法院 判決意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審查鑑定書等證據,已如前述 。
㈨蘋果日報刊載:孟憲梅牧師「恢復處女膜」之言論,係指一 般社會中具有常態性生活之女性,在經過一再地性行為,其 撕裂之處女膜仍可自然恢復癒合等論述,故導致網友訕笑會 有多片處女膜,再觀其教會致歉、避嫌,學界評論、抨擊、 民眾瘋傳、訕笑等激烈回應,足見恢復處女膜之言論,已然
嚴重悖離社會上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再者,三總整形外 科陳主任亦表示現今醫界並無處女膜破裂後可自然癒合之報 告。基上,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審查鑑定書及蘋果日報刊載 ,有習慣性或常規性之一再地性行為,其處女膜破裂應較大 或較明顯,且於一週或以上形成永久之舊裂傷,不會癒合, 況且,就當今世上之醫學界及日常生活經驗,皆無處女膜可 以一再地撐開、破裂,日後仍可自然癒合之案例及經驗,是 故,上開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可結合「處女內診教戰守 則」綜合判斷,亦可資為「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之補強證據 。
㈩依本案客觀事實及犯罪態樣,核與「處女內診教戰守則」、 上開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綜合判斷,原判決有下列之違 誤,原確定判決係以童綜合醫院、光田醫院及臺大醫院函「 認定事實,已如前述。然前開醫院函顯然非就青春期前女童 一再地遭受性交、猥褻時,處女膜應否破裂及落紅,日後完 整或陳舊裂傷之論述,核於客觀事實即未相合,自應排除童 綜合醫院、光田醫院及臺大醫院函。基此,「處女內診教戰 守則」就單獨或結合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綜合判斷,足 以推翻原確定判決之蓋然性,而可認有具備「確實性」要件 之證據。
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之意旨,單一事件所致之處女膜破 裂,是可能癒合致初夜時仍有落紅現象,核與原確定判決認 定之事實如出一轍。足見,原確定判決係依單一事件致處女 膜破裂、癒合為之調查及認定事實,換言之,原確定判決並 未就本案犯罪態樣為之審酌。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所示 ,各被害人為何處女膜破裂,皆無落紅之現象?上開客觀事 實乃攸關再審聲請人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成立,惟原確定判決 未予審酌、調查,逕行認定事實,即有違證據法則、經驗法 則、論理法則。故原確定判決倘就「處女內診教戰守則」與 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為之斟酌、調查,自應可為不同之事 實認定。基此,「處女內診教戰守則」就單獨或結合先前存 在卷內各項證據,綜合判斷,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之蓋然性 ,而可認有具備「確實性」要件之證據。
綜上所述,前揭聲請再審原因或理由,且分別單獨各項即有 合理相信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有誤之蓋然性,是鈞 院應逐一詳為審酌,倘認全無理由,應分別就該向再審原因 或理由敘明於法為何之理由,方為適法。又監察院業已介入 調查本案執法之公務員是否有違失,且有蘋果日報可憑,是 本案終必將揭露於報章媒體,故請鈞院立於廉明、客觀、依 法詳為審查本案,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原規定:「因發現確實 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 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該條規定嗣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104 年2 月4 日 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381 號令公布,新修正條文主要係 針對原條文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增列「新事實」,並明定 「新事實或新證據」存在之時點,另刪除該條第1 項第6 款 「確實」二字,大幅放寬該款聲請再審規定之適用。依新修 正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 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 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 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並增列第3 項明定:「第1 項第6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 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是依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3 項規定,同條第1 項第6 款 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 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或證據。 復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如該發 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 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 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該確定判決可以開始再審之條件。 從而,法院自應就該等事實或證據之本身為形式上觀察,如 該事實或證據之單獨存在,或該事實或證據之存在與先前之 證據綜合判斷結果,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 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始得開始再審。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謂 發現新證據,就證據本身形式觀察,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 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 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者為限,亦即該「新證據」須可認為 顯然具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要件,是倘未具備前揭聲請 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特性,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 之原因。從而,聲請人依憑其片面、主觀主張之證據,無論 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經綜合判斷之評價 結果,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在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 二審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者,自未具備上開要件,即不能 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而無准許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25 號、第556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原確定判決認再審聲請人所為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對 於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既遂、未遂、對未滿14歲之女
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爲性交,第224 條之1 對於未滿14 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對未滿14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 法而爲猥褻等罪,並認各該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 分論併罰,係依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偵訊及原審 審理時之證述,佐以被告於警詢、偵訊及移審時之供述,並 有證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指認被告之指認嫌疑人紀錄表代號與 真實姓名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99年7 月30日刑醫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99 年6 月27日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童綜合醫療社 團法人童綜合醫院函、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99年8 月18日校附醫祕字第0990902954號函、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 田綜合醫院99年8 月19日99年08月19日(99)光醫事字第99 00653 號函、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99年10月29日校 附醫祕字第0990903877號函及檢附文獻資料、臺中縣政府短 期補習班立案證書、私立牛頓音樂才藝短期補習班補習班資 料區、蒐證照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 照表、被告書寫之被害學生姓名資料、帶班學生姓名資料、 蒐證照片、刑案現場照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人資 料查詢、行動電話手機照片、雙向通聯紀錄等附卷可稽,復 有電腦主機1 台、外接硬碟1 台、補習班學員名冊1 批、收 費袋及空白收據1 批、招生簡章及課表1 批、月考成績一覽 表1 批、補習班保險及稅務資料1 批、補習班學員獎狀1 批 、教師研習證書2 張、光碟1 片、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 號SIM 卡)等物,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再審 聲請人所辯各節何以不足採信,亦已依憑卷內證據資料,於 理由內詳為指駁說明,並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 情事。
㈡聲請意旨雖提出「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作為新證據,固係原 確定判決後始存在之證據,而未經原確定判決審酌,符合「 嶄新性」要件。然該「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乃婦產科醫師依 其執業經驗,闡述處女定義、處女膜位置、內診之定義及方 法、對處女內診時應注意之事項、對處女內診時如何不弄破 處女膜之方法、給予處女就診時之建議等,僅係該文作者對 處女內診時所撰之一般性意見,並非專業醫療機構針對本案 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是本院單獨判斷「處女內診教戰守則」 乙文,及與先前已存在卷內之前揭各項證據資料,併參酌原
確定判決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十八)中詳 敘:「至於其他被害人經驗傷結果,或係處女膜完整,或陰 部無明顯外傷…,惟查,依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函(見99年度偵字第14916 號卷第128 頁)指出:處女膜型 類很多…,如其膜孔較大且寬鬆者;即使發生過性交也不一 定破裂,相反的,未經性交,但外傷(如騎腳踏車)手淫或 月經處理不當,甚至以手指或異物進行猥褻均可使處女膜破 裂。所以若僅依據處女膜之狀況判斷是否為處女,似乎沒有 意義。依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99年8 月18日校附醫 祕字第0990902954號函(見99年度偵字第14916 號卷第166 頁)指出:一般而言,遭以手指或陰莖性侵害之女童,其處 女膜可能呈現:1.新裂傷;2.陳舊性撕裂傷;3.無明顯傷痕 。所稱呈現無明顯傷痕之情形,即可能被認為處女膜完整, 但並不表示被侵害之女童未曾受傷,其原因如下:1.由於女 童之陰道入口小且內縮,加害人未必能真正進入。2.在局部 較鬆弛、放鬆及局部潤滑程度足夠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加害 人有進入但女童之處女膜未破裂,尤其是在以手指進入的情 況之下。3.女童受到侵害時處女膜有裂傷,但因個人體質不 同,裂傷情況有異,在修復能力較好的女童可能癒合至處女 膜無明顯傷痕之狀態。依據文獻報告資料(Pediatrics2007 ,119 卷,第1094至1106頁),對曾被發現有處女膜裂傷之 女童進行研究,為逢青春期者,有83.3 %(15/18 )的處女 膜可癒合到平滑無明顯傷痕之狀態,而青春期後之女童或青 少女,則有58.5% (24/41 )的處女膜癒合到無明顯傷痕之 狀態。依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99年8 月19日(99 )光醫事字第9900653 號函(見原審卷一第25至37頁)指出 :Up-to-dateon-line retrieved 2010/7/28 醫學文獻最新 上線檢索,題目為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exual victims 論述性侵害受害者之評估與處置,結論為幾乎一半 的受害者年齡小於20歲,80 %以上的損傷是可以被檢查出來 的,檢查的時間(72小時內),性經驗與生殖器和身體的傷 害有關。身體檢查創傷證明儘可能在72小時內完成,…無論 處女膜的外觀如何,都不能被用作判別一名女性是否為處女 或曾經分娩之法律依據(David Mckay/Jane Norman 原著、 三軍總醫院婦產科朱伯威醫師、三軍總醫院小兒科田炯璽醫 師編譯之圖解婦科學第14頁)。當一個處女受到性攻擊後幾 小時,如果發現處女膜有新裂傷、擦傷或出血點時就有意義 ,表示最近有過性的交媾。但是沒有上述的發現、也不能排 除嫌疑。因為有時候經過多次的交媾,處女膜仍然不會破裂 。事實上就有許多懷孕的婦女,她們的處女膜仍然完整無缺
的(臺北市立中興醫院婦產科主任、臺北醫學院教授張中全 主編之威廉氏產科學16版第14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99年10月29日校附醫祕字第0990903877號函及檢附文 獻資料(見原審卷一第112 至126 頁)指出:女童遭受性侵 害之後,陰部局部傷痕可能癒合而難以辨識;事後可以癒合 到很難確定有傷,甚至看不出傷痕之狀態:被性侵害後有處 女膜裂傷之女童,有一定之比例(青春期前83% ,15/18 ; 青春期後58.5 %,24 /41)在日後可以愈合到不易確定處女 膜有傷,甚至看不出傷痕之狀態(青春期前21% ,4/19)。 至於處女膜完全斷裂者,大部分仍能看出舊裂傷,但仍有少 數(12% ,2/17)可癒合到看不出傷痕的程度。依據上述資 料,足認以處女膜是否有破裂來判斷有無遭到性侵害是極不 保險之事,本件之被害人(00000000除外)經驗傷結果,或 係處女膜完整,或陰部無明顯外傷,因此未能檢出有受傷之 痕跡,然本件被害人等人之驗傷非於遭受被告侵害之數小時 或數日內檢驗,而係相隔數月甚或數年,依上開函示及文獻 ,被害人之陰道可能已癒合,而看不出傷痕,是本件自難以 被害女童(00000000除外)之陰道未檢驗出傷痕,而證明被 告未有上開強制性交之行為,是被告所辯被害人之處女膜並 未驗出傷痕,可證明伊並未性侵害被害人云云,並非有據, 自不足採信」等,予以綜合判斷,亦無從產生合理之懷疑, 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即難謂就證據 本身形式上觀察,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後 ,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應為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認定,核與「顯著性」要件不符 ,此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434 條第1 項之規定駁回再審之聲 請。
三、綜上所述,再審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之事由,經本院單獨及 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在客觀上均難認有足以動搖原確定 判決,使其得受有利裁判之情形,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再審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