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再字,107年度,181號
TCHM,107,聲再,181,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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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8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燕明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
964 號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8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7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14916 、190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下稱再審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
㈠「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係判決確定後始存在之證據,符合再 審之新證據。而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意旨略以,處女膜 中央有一開口,在青春期後之婦女,可以放入一指而不傷及 周邊的處女膜,故有些婦女的處女膜開口較大,彈性又佳, 如果男性溫柔體貼,或者陰莖細緻,則有可能進出多次,處 女膜仍是完整無缺而不會落紅(即出血),所以用落紅與否 來判定是否為處女的第一次,並不十分精準。次依處女內診 教戰守則意旨之反面解釋,青春期前女童之處女膜開口較小 ,放入一指或性侵,即會造成處女膜裂傷並落紅,足認青春 期前女童與青春期後之婦女,於處女膜開口及非一致,故受 性侵害是否造成裂傷及落紅,自未相合,兩者顯不容混淆。 再觀諸如下先前存在卷內之證據:①婦人科診斷之實際:女 童出生時處女膜開口直徑約為0.4 公分,接近青春其實約直 徑1 公分。②被告之實測:中指直徑約為2.2 公分,勃起之 陰莖直徑約為3.8 公分;③童綜合醫院函:以手指或異物進 行猥褻,均可使處女膜破裂;④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6913號判決意旨:一般女性初次性經驗,下體會流血;⑤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審查鑑定書:若12歲處女之第一次性行為, 一般應有處女膜高度破裂、出血,若僅有手指侵入,則可能 僅有小破裂導致小出血,在經過一週或以上可形成舊裂傷之 可能,又若為習慣性或常規性之性侵害,則處女膜破裂應較 大或較明顯。基上,足認青春期前女童處女膜開口甚小,倘 若遭受被告以手指或陰莖為之性交或猥褻,則必然造成處女 膜裂傷並落紅。是故,婦人科診斷之實際、被告之實測、童 綜合醫院函、最高法院判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審查鑑定書 等先前存在卷內之證據,可結合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予以綜合 判斷,亦可資為擔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意旨反面解釋之真實 性及可信性之補強證據。




㈡依本案客觀事實即12位被害人皆為青春期前女童,且於受性 侵害時接未曾有落紅現象,核與處女膜內診教戰守則及上開 先前存在於卷內之各項證據綜合判斷,原確定判決應有下列 之違誤:
㈢原確定判決係依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下稱童綜 合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下稱光田醫院)等函文 認定「以處女膜是否破裂來判斷有無遭到性侵害是即不保險 的事」、「被害人等係於遭受侵害後數月甚或數年檢驗,故 陰道可能已癒合而看不出傷痕,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見 原確定判決第103 至105 頁)。足見各被害人之處女膜認定 ,與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成立具有重大關聯性,故童綜合醫院 、臺大醫院及光田醫院函是否有誤,乃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 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惟觀諸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所憑之童綜 合醫院、臺大醫院及光田醫院函文,顯然皆非就青春期前女 童於受性侵害,處女膜應否破裂及落紅所為之論述,核與本 案客觀事實即未相合,是原確定判決俱採前開醫院函文認定 上開事實,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之意旨,應有違證據法則、 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故原確定判決倘就「處女內診教戰守 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為之斟酌、調查,自應可排除 童綜合醫院、光田醫院及臺大醫院函而為不同之事實認定。 基此,處女內診教戰守則具備「確實性」要件之證據。 ㈣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之意旨,青春期後婦女之處女膜開 口較大,以溫柔或直徑較小之陰莖施予性交,非必造成處女 膜破裂或落紅,是不得資為判定是否為處女之依據,核與原 判決所認定如出一轍,顯然,原確定判決係依據青春期後婦 女為之審酌及認定事實,且未就各被害女童之處女膜開口及 被告手指、陰莖為直徑之調查,是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本案 上開客觀事實,逕行認定事實,依處女內診守則及先前存在 於卷內之各項證據所示,上開客觀事實乃攸關再審聲請人犯 罪事實之認定或成立,惟原確定判決未予審酌、調查,逕行 認定事實,即有違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故原確 定判決倘就「處女內診教戰守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 為之斟酌、調查,自應可為不同之事實認定。基此,處女內 診教戰守則具備「確實性」要件之證據。
㈤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所示,青 春期前女童,若遭受再審聲請人施予性交或猥褻,則必然造 成處女膜裂傷或落紅。然核與本案客觀事實,12位女童皆未 有落紅,足認11位被害女童之處女膜並未曾破裂,代號0000 0000則可能為外傷所致之舊裂傷,故於受害時始未有落紅現



象。換言之,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 證據所示,正當合理相信再審聲請人並無性侵之犯行。同理 可證,12位被害女童及被告之自白等供述證據,核與「處女 內診教戰守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或本案客觀事實, 顯有天壤之別,大相逕庭,事證上開各供述證據並非真實, 故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是原確定判決倘就「處女內診教戰 守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為之斟酌、調查,自應可排 除12位被害女童及再審聲請人之自白等供述證據,而為不同 之事實認定。基此,處女內診守則具備「確實性」要件之證 據。
㈥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或本案客 觀事實相互勾稽,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倘若無誤,12位青春 期前女童遭受再審聲請人之性交或猥褻,導致處女膜破裂時 ,為何皆無落紅之現象?又何證據可以證明?再者,原確定 判決所憑之童綜合醫院、光田醫院及臺大醫院函文應予排除 ,已如前述。況且,前開醫院函並未就12位青春期前女童遭 受性侵害時應否落紅之論述,原確定判決自未就12位青春期 前女童遭受性侵害時為何無落紅之調查、審酌,基此,原確 定判決倘就審酌,自可為不同之事實認定。是以,依「處女 內診教戰守則」與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所示,原確定判決 應有違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是原確定判決倘予審 酌自為不同之事實認定。基此,處女內診教戰守則具備「確 實性」要件之證據。
㈦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之意旨,醫師內診不慎弄破處女膜 ,造成之裂傷,1 、2 週之內就會自動癒合,即使是遭受性 侵的婦女於初夜時仍可能落紅,再者,性交後處女膜不會癒 合,是因為一再地性行為,不斷地撐開處女膜,因此裂開的 地方各自結痂,形成可以辨認的陳舊性處女膜裂傷處,醫學 上就判定為「非處女」了。基上,單一事件所致之處女膜破 裂,與一再性交行為所造成之處女膜破裂,與裂開後之結痂 或於癒合後所呈之狀態,顯非相合兩者不容混淆。次依如下 先前存在卷內之證據:
㈧婦人科診斷之實際、被告之實測、童綜合醫院函、最高法院 判決意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審查鑑定書等證據,已如前述 。
㈨蘋果日報刊載:孟憲梅牧師「恢復處女膜」之言論,係指一 般社會中具有常態性生活之女性,在經過一再地性行為,其 撕裂之處女膜仍可自然恢復癒合等論述,故導致網友訕笑會 有多片處女膜,再觀其教會致歉、避嫌,學界評論、抨擊、 民眾瘋傳、訕笑等激烈回應,足見恢復處女膜之言論,已然



嚴重悖離社會上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再者,三總整形外 科陳主任亦表示現今醫界並無處女膜破裂後可自然癒合之報 告。基上,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審查鑑定書及蘋果日報刊載 ,有習慣性或常規性之一再地性行為,其處女膜破裂應較大 或較明顯,且於一週或以上形成永久之舊裂傷,不會癒合, 況且,就當今世上之醫學界及日常生活經驗,皆無處女膜可 以一再地撐開、破裂,日後仍可自然癒合之案例及經驗,是 故,上開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可結合「處女內診教戰守 則」綜合判斷,亦可資為「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之補強證據 。
㈩依本案客觀事實及犯罪態樣,核與「處女內診教戰守則」、 上開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綜合判斷,原判決有下列之違 誤,原確定判決係以童綜合醫院、光田醫院及臺大醫院函「 認定事實,已如前述。然前開醫院函顯然非就青春期前女童 一再地遭受性交、猥褻時,處女膜應否破裂及落紅,日後完 整或陳舊裂傷之論述,核於客觀事實即未相合,自應排除童 綜合醫院、光田醫院及臺大醫院函。基此,「處女內診教戰 守則」就單獨或結合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綜合判斷,足 以推翻原確定判決之蓋然性,而可認有具備「確實性」要件 之證據。
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之意旨,單一事件所致之處女膜破 裂,是可能癒合致初夜時仍有落紅現象,核與原確定判決認 定之事實如出一轍。足見,原確定判決係依單一事件致處女 膜破裂、癒合為之調查及認定事實,換言之,原確定判決並 未就本案犯罪態樣為之審酌。依「處女內診教戰守則」所示 ,各被害人為何處女膜破裂,皆無落紅之現象?上開客觀事 實乃攸關再審聲請人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成立,惟原確定判決 未予審酌、調查,逕行認定事實,即有違證據法則、經驗法 則、論理法則。故原確定判決倘就「處女內診教戰守則」與 先前存在卷內各項證據為之斟酌、調查,自應可為不同之事 實認定。基此,「處女內診教戰守則」就單獨或結合先前存 在卷內各項證據,綜合判斷,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之蓋然性 ,而可認有具備「確實性」要件之證據。
綜上所述,前揭聲請再審原因或理由,且分別單獨各項即有 合理相信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有誤之蓋然性,是鈞 院應逐一詳為審酌,倘認全無理由,應分別就該向再審原因 或理由敘明於法為何之理由,方為適法。又監察院業已介入 調查本案執法之公務員是否有違失,且有蘋果日報可憑,是 本案終必將揭露於報章媒體,故請鈞院立於廉明、客觀、依 法詳為審查本案,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原規定:「因發現確實 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 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該條規定嗣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104 年2 月4 日 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381 號令公布,新修正條文主要係 針對原條文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增列「新事實」,並明定 「新事實或新證據」存在之時點,另刪除該條第1 項第6 款 「確實」二字,大幅放寬該款聲請再審規定之適用。依新修 正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 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 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 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並增列第3 項明定:「第1 項第6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 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是依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3 項規定,同條第1 項第6 款 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 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或證據。 復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如該發 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 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 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該確定判決可以開始再審之條件。 從而,法院自應就該等事實或證據之本身為形式上觀察,如 該事實或證據之單獨存在,或該事實或證據之存在與先前之 證據綜合判斷結果,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 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始得開始再審。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謂 發現新證據,就證據本身形式觀察,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 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 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者為限,亦即該「新證據」須可認為 顯然具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要件,是倘未具備前揭聲請 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特性,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 之原因。從而,聲請人依憑其片面、主觀主張之證據,無論 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經綜合判斷之評價 結果,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在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 二審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者,自未具備上開要件,即不能 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而無准許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25 號、第556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原確定判決認再審聲請人所為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對 於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既遂、未遂、對未滿14歲之女



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爲性交,第224 條之1 對於未滿14 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對未滿14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 法而爲猥褻等罪,並認各該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 分論併罰,係依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偵訊及原審 審理時之證述,佐以被告於警詢、偵訊及移審時之供述,並 有證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指認被告之指認嫌疑人紀錄表代號與 真實姓名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99年7 月30日刑醫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99 年6 月27日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童綜合醫療社 團法人童綜合醫院函、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99年8 月18日校附醫祕字第0990902954號函、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 田綜合醫院99年8 月19日99年08月19日(99)光醫事字第99 00653 號函、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99年10月29日校 附醫祕字第0990903877號函及檢附文獻資料、臺中縣政府期補習班立案證書、私立牛頓音樂才藝短期補習班補習班資 料區、蒐證照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 照表、被告書寫之被害學生姓名資料、帶班學生姓名資料、 蒐證照片、刑案現場照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人資 料查詢、行動電話手機照片、雙向通聯紀錄等附卷可稽,復 有電腦主機1 台、外接硬碟1 台、補習班學員名冊1 批、收 費袋及空白收據1 批、招生簡章及課表1 批、月考成績一覽 表1 批、補習班保險及稅務資料1 批、補習班學員獎狀1 批 、教師研習證書2 張、光碟1 片、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 號SIM 卡)等物,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再審 聲請人所辯各節何以不足採信,亦已依憑卷內證據資料,於 理由內詳為指駁說明,並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 情事。
㈡聲請意旨雖提出「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作為新證據,固係原 確定判決後始存在之證據,而未經原確定判決審酌,符合「 嶄新性」要件。然該「處女內診教戰守則」乃婦產科醫師依 其執業經驗,闡述處女定義、處女膜位置、內診之定義及方 法、對處女內診時應注意之事項、對處女內診時如何不弄破 處女膜之方法、給予處女就診時之建議等,僅係該文作者對 處女內診時所撰之一般性意見,並非專業醫療機構針對本案 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是本院單獨判斷「處女內診教戰守則」 乙文,及與先前已存在卷內之前揭各項證據資料,併參酌原



確定判決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十八)中詳 敘:「至於其他被害人經驗傷結果,或係處女膜完整,或陰 部無明顯外傷…,惟查,依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函(見99年度偵字第14916 號卷第128 頁)指出:處女膜型 類很多…,如其膜孔較大且寬鬆者;即使發生過性交也不一 定破裂,相反的,未經性交,但外傷(如騎腳踏車)手淫或 月經處理不當,甚至以手指或異物進行猥褻均可使處女膜破 裂。所以若僅依據處女膜之狀況判斷是否為處女,似乎沒有 意義。依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99年8 月18日校附醫 祕字第0990902954號函(見99年度偵字第14916 號卷第166 頁)指出:一般而言,遭以手指或陰莖性侵害之女童,其處 女膜可能呈現:1.新裂傷;2.陳舊性撕裂傷;3.無明顯傷痕 。所稱呈現無明顯傷痕之情形,即可能被認為處女膜完整, 但並不表示被侵害之女童未曾受傷,其原因如下:1.由於女 童之陰道入口小且內縮,加害人未必能真正進入。2.在局部 較鬆弛、放鬆及局部潤滑程度足夠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加害 人有進入但女童之處女膜未破裂,尤其是在以手指進入的情 況之下。3.女童受到侵害時處女膜有裂傷,但因個人體質不 同,裂傷情況有異,在修復能力較好的女童可能癒合至處女 膜無明顯傷痕之狀態。依據文獻報告資料(Pediatrics2007 ,119 卷,第1094至1106頁),對曾被發現有處女膜裂傷之 女童進行研究,為逢青春期者,有83.3 %(15/18 )的處女 膜可癒合到平滑無明顯傷痕之狀態,而青春期後之女童或青 少女,則有58.5% (24/41 )的處女膜癒合到無明顯傷痕之 狀態。依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99年8 月19日(99 )光醫事字第9900653 號函(見原審卷一第25至37頁)指出 :Up-to-dateon-line retrieved 2010/7/28 醫學文獻最新 上線檢索,題目為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exual victims 論述性侵害受害者之評估與處置,結論為幾乎一半 的受害者年齡小於20歲,80 %以上的損傷是可以被檢查出來 的,檢查的時間(72小時內),性經驗與生殖器和身體的傷 害有關。身體檢查創傷證明儘可能在72小時內完成,…無論 處女膜的外觀如何,都不能被用作判別一名女性是否為處女 或曾經分娩之法律依據(David Mckay/Jane Norman 原著、 三軍總醫院婦產科朱伯威醫師、三軍總醫院小兒科田炯璽醫 師編譯之圖解婦科學第14頁)。當一個處女受到性攻擊後幾 小時,如果發現處女膜有新裂傷、擦傷或出血點時就有意義 ,表示最近有過性的交媾。但是沒有上述的發現、也不能排 除嫌疑。因為有時候經過多次的交媾,處女膜仍然不會破裂 。事實上就有許多懷孕的婦女,她們的處女膜仍然完整無缺



的(臺北市立中興醫院婦產科主任、臺北醫學院教授張中全 主編之威廉氏產科學16版第14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99年10月29日校附醫祕字第0990903877號函及檢附文 獻資料(見原審卷一第112 至126 頁)指出:女童遭受性侵 害之後,陰部局部傷痕可能癒合而難以辨識;事後可以癒合 到很難確定有傷,甚至看不出傷痕之狀態:被性侵害後有處 女膜裂傷之女童,有一定之比例(青春期前83% ,15/18 ; 青春期後58.5 %,24 /41)在日後可以愈合到不易確定處女 膜有傷,甚至看不出傷痕之狀態(青春期前21% ,4/19)。 至於處女膜完全斷裂者,大部分仍能看出舊裂傷,但仍有少 數(12% ,2/17)可癒合到看不出傷痕的程度。依據上述資 料,足認以處女膜是否有破裂來判斷有無遭到性侵害是極不 保險之事,本件之被害人(00000000除外)經驗傷結果,或 係處女膜完整,或陰部無明顯外傷,因此未能檢出有受傷之 痕跡,然本件被害人等人之驗傷非於遭受被告侵害之數小時 或數日內檢驗,而係相隔數月甚或數年,依上開函示及文獻 ,被害人之陰道可能已癒合,而看不出傷痕,是本件自難以 被害女童(00000000除外)之陰道未檢驗出傷痕,而證明被 告未有上開強制性交之行為,是被告所辯被害人之處女膜並 未驗出傷痕,可證明伊並未性侵害被害人云云,並非有據, 自不足採信」等,予以綜合判斷,亦無從產生合理之懷疑, 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即難謂就證據 本身形式上觀察,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後 ,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應為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認定,核與「顯著性」要件不符 ,此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434 條第1 項之規定駁回再審之聲 請。
三、綜上所述,再審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之事由,經本院單獨及 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在客觀上均難認有足以動搖原確定 判決,使其得受有利裁判之情形,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再審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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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