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松德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
付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松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松德前犯侵占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963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