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781號
TCHM,107,聲,1781,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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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福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
聲付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福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福忠前犯搶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963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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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