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89年度,649號
TCHM,89,上訴,649,200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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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四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吳天富
右上訴人因常業重利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號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六○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庚○○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間,因犯重利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某日起,利用不知情之徐瑞 鳳所租用之台中市○○街二六號五樓房屋,先委託綽號「阿義」之人向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代為申請裝設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等電話後,再辦理指定轉接至電話 號碼000000000號之電話,並購買電話號碼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號之易付卡電話,以便逃避警方之追查,旋 在自由時報、聯合報之廣告版上刊登「銀行民間個人信貸、三百萬內、免押保免 保人、免費用免受騙、長短期本息低利按月攤還、月息每萬一千急用當天撥款、 0000000」之代辦借款廣告與代辦信用卡及伴遊女郎等廣告,吸引不知情 之人以上開電話與庚○○聯絡,而洪正宇(已經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緩刑三年確定)於八十八年二月間某日起,與庚○○共同基於上開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除提供其所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供庚○○使用外,並在 上址負責接聽電話,並記錄打電話前來詢問之人之資料,庚○○即以電話中向詢 問之人謊稱代辦借款需先預付訂金即借款金額之二分之一,代辦信用卡則先繳付 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普通卡)或二萬元(金卡)之訂金,而代徵伴遊女郎則 須先支付一萬二千元之訂金,然實則並無貸款或代為辦理貸款或代辦伴遊女郎之 事實,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庚 ○○所指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累計詐得金額約為六十九萬八千七百元,由庚 ○○持前開帳戶之金融卡提領款項花用,並均以此為常業。另庚○○基於變造身 分證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七年底,在臺中市某地,以將先前經營地下錢莊借款人 黃國慶林蘇炯王焜華周哲全所質押之身分證相片欄改貼其所有之照片、將 借款人廖學才所質押之身分證相片欄改貼不知情之洪正宇之照片方式,而連續變 造黃國慶林蘇炯王焜華周哲全廖學才等人之身分證,預備以上開變造身 分證向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供上開詐騙行為之用,足以生損害於黃國慶林蘇炯王焜華周哲全廖學才,旋即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在台中市某地,先



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偽刻周哲全之印章一枚,並持上開變造之周哲全身分證,至 台中北屯郵局,以周哲全名義偽造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金融卡製發申請書 後,持向台中北屯郵局申請周哲全名義之帳號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 及金融卡,並偽造周哲全印文於上開申請書上,足以生損害於郵政儲金匯業局審 核顧客之正確性及周哲全庚○○並自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起,在台中市北屯圓環 附近,以一萬元至二萬元不等之代價,向不知名之人購買如附表二編號一一至二 二所示之帳戶預備供詐騙他人匯款之用。嗣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 三十分許,在上開台中市○○街二六號五樓為警查獲,並扣得庚○○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行動電話預付卡十張、摩托羅拉牌行動電 話三支(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易利信牌行動電話一支、諾基亞牌行動電話一支、供犯罪預備之 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洪正宇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 物及如附表二編號六至一○所示之變造身分證五張。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上訴人即被告庚○○(下稱被告)所犯詐欺取財、偽造文書、變造特種文書 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賴聖元、丑○○、易 人能、丁○○、莊東穎、夏旭明、鍾文松王福祥、甲○○、寅○○、盧正益、 C○○、游日新、地○○、詹麗香、子○○、丙○○、乙○○、D○○、未○○ 、辛○○、B○○等人於警訊時證述情節符合,並有前開證人匯款予被告所提供 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及支票存款送金簿存根在卷可稽(見偵查 卷第一一○-一五六頁)。又共同被告洪正宇於警訊中供稱:平常庚○○接聽電 話都是與客戶談一些借款、貸款、信用卡等情,庚○○係從事詐騙客戶保證金等 情(見偵查卷第二十頁)。此外,復有被告所偽造周哲全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 請書一份、自由時報廣告資料二份、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所示之物、行動 電話預付卡十張、摩托羅拉行動電話三支(電話號碼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易利信行動電話一支、諾基亞 行動電話一支足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變造黃國慶林蘇炯王焜華周哲全廖學才等人之身分證,預備以上開 變造身分證向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供上開詐騙行為之用,均足以生損害於黃國慶林蘇炯王焜華周哲全廖學才等人;而持上開變造之周哲全身分證,至台 中北屯郵局,以周哲全名義偽造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金融卡製發申請書後 ,持向台中北屯郵局申請周哲全名義之帳號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及 金融卡,自足以生損害於郵政儲金匯業局審核顧客之正確性及周哲全。按刑法上 之常業罪,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之目的之社會活動,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 否恃此犯罪為唯一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申言之,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常業之意 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該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因此,縱令尚 有其他職業或兼營其他事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罪(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一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同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號判決),查被告係透過



登報方式從事詐騙行為,對象復為社會上急需金錢週轉之不特定人,且有數個帳 戶及電話號碼供其使用,詐騙對象甚多,顯係以此為業,並賴以維生,被告於本 院辯稱:伊非詐欺常犯云云,核無可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偽造周哲全印章、印文之行 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洪正宇 二人間,就上開常業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 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偽造周哲全印章一枚之犯行,係屬間接正犯。又被告先後數 次變造特種文書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 反覆為之,依連續犯論以一罪。而被告庚○○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目的,在於詐欺取財,是其所犯前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 牽連犯規定,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而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公訴 意旨雖未論及,然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 所及,法院自應併予審究。被告曾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因犯重利罪,經原審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 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一份附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原審依據上 述理由,以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 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變更起訴法條,適用刑法第二十 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 、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掙取金 錢、詐欺對象眾多,然詐欺金額非鉅,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對社會造成之危 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之刑 。另外,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印章一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 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又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印文雖未扣案,因未滅失,亦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存摺一本、金融卡一 張、編號三、四所示之存摺、行動電話預付卡十張、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三支( 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易利信牌行動電話一支、諾基亞牌行動電話一支及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存 摺分係被告及洪正宇所有供犯罪所用及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其二人分別供陳在 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二編號七、八、九 、一○所示之照片,分屬被告及及洪正宇所有,且係供其二人供犯罪所用之物,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一至二二所 示之物,均非屬被告或洪正宇所有之物;而扣案之現金十二萬四千二百五十元, 雖屬被告所有,如附表二編號二三至三二所示之物,雖屬洪正宇所有,且固自被 告等處扣得,然缺乏積極證據證明係供前揭犯罪之用,又非違禁物,均不為沒收 之諭知。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變造身分證,因其上之照片業已滅失,業據 被告供明在卷,已無從宣告沒收。以上均併予敘明。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尚有共



同詐騙天○○、申○○、李紹惠等人,惟查李紹惠係被告庚○○之姐,而天○○ 、申○○所匯之現款係為支付被告徐瑞鳳經營地下錢莊之借款利息,與被告詐欺 犯行無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經共同被告徐瑞鳳證述屬實,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詐欺犯行,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 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亦併予敘明。經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允適,被告提起上訴,猶執 陳詞否認為詐欺常業犯並指原判決量刑過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江 錫 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 雅 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一
┌──┬─────┬──────────┬────────┬──────┐
│編號│姓名 │匯入之帳戶 │詐騙之金額(新台│備註 │
│ │ │ │幣/元) │ │
├──┼─────┼──────────┼────────┼──────┤
│ 一│周月嬌 │南區管理局郵政存簿帳│3○○○ │代辦借款 │
│ │ │號0000000戶名吳建彰 │ │ │
├──┼─────┼──────────┼────────┼──────┤
│ 二│李國榮 │同右 │1○○○○ │代辦信用卡 │
│ │ │ │ │ │
├──┼─────┼──────────┼────────┼──────┤
│ 三│張金發 │同右 │1○○○○ │同右 │
│ │ │ │ │ │
├──┼─────┼──────────┼────────┼──────┤
│ 四│酉○○ │同右 │1○○○○ │同右 │
│ │ │ │ │ │
├──┼─────┼──────────┼────────┼──────┤
│ 五│玄○○ │同右 │125○○ │代辦借款 │
│ │ │ │ │ │
├──┼─────┼──────────┼────────┼──────┤




│ 六│賴聖元 │同右 │1○○○○ │代辦信用卡 │
│ │ │ │ │ │
├──┼─────┼──────────┼────────┼──────┤
│ 七│楊素惠 │同右 │15○○○ │代辦借款 │
│ │ │ │ │ │
├──┼─────┼──────────┼────────┼──────┤
│ 八│徐日春 │同右 │8○○○ │代辦借款 │
│ │ │ │ │ │
├──┼─────┼──────────┼────────┼──────┤
│ 九│丑○○ │同右 │4○○○ │代辦借款 │
│ │ │ │ │ │
├──┼─────┼──────────┼────────┼──────┤
│ 十│A○○ │同右 │5○○○ │代辦借款 │
│ │ │ │ │ │
├──┼─────┼──────────┼────────┼──────┤
│十一│卯○○ │同右 │6○○○ │代辦借款 │
│ │ │ │ │ │
├──┼─────┼──────────┼────────┼──────┤
│十二│黃義昌 │同右 │1○○○○ │代辦信用卡 │
│ │ │ │ │ │
├──┼─────┼──────────┼────────┼──────┤
│十三│易人能 │同右 │15○○○ │代辦借款 │
│ │ │ │ │ │
├──┼─────┼──────────┼────────┼──────┤
│十四│丁○○ │同右 │6○○○ │代辦借款 │
│ │ │ │ │ │
├──┼─────┼──────────┼────────┼──────┤
│十五│邱圳汴 │同右 │1○○○○ │代辦信用卡 │
│ │ │ │ │ │
├──┼─────┼──────────┼────────┼──────┤
│十六│魏妙蓁 │同右 │5○○○ │代辦借款 │
│ │ │ │ │ │
├──┼─────┼──────────┼────────┼──────┤
│十七│莊東穎 │同右 │1○○○○ │代辦借款 │
│ │ │ │ │ │
├──┼─────┼──────────┼────────┼──────┤
│十八│劉福建 │同右 │5○○○ │同右 │
│ │ │ │ │ │
├──┼─────┼──────────┼────────┼──────┤
│十九│徐雄勇 │同右 │32○○ │同右 │




│ │ │ │ │ │
├──┼─────┼──────────┼────────┼──────┤
│二○│夏旭明 │同右 │6○○○ │代辦借款 │
│ │ │ │ │ │
├──┼─────┼──────────┼────────┼──────┤
│二一│壬○○ │同右 │6○○○ │同右 │
│ │ │ │ │ │
├──┼─────┼──────────┼────────┼──────┤
│二二│亥○○ │同右 │1○○○○ │代辦信用卡 │
│ │ │ │ │ │
├──┼─────┼──────────┼────────┼──────┤
│二三│黃○○ │同右 │15○○○ │代辦借款 │
│ │ │ │ │ │
├──┼─────┼──────────┼────────┼──────┤
│二四│鍾文松 │同右 │8○○○ │代辦借款 │
│ │ │ │ │ │
├──┼─────┼──────────┼────────┼──────┤
│二五│徐文琪 │善化郵局郵政儲金存簿│1○○○○ │代辦信用卡 │
│ │ │帳號0000000戶│ │ │
│ │ │名洪正宇 │ │ │
├──┼─────┼──────────┼────────┼──────┤
│二六│洪長益 │同右 │1○○○○ │代辦信用卡 │
│ │ │ │ │ │
├──┼─────┼──────────┼────────┼──────┤
│二七│王福祥 │同右 │3○○○ │代辦借款 │
│ │ │ │ │ │
├──┼─────┼──────────┼────────┼──────┤
│二八│甲○○ │同右 │3○○○ │代辦借款 │
│ │ │ │ │ │
├──┼─────┼──────────┼────────┼──────┤
│二九│戊○○ │同右 │7○○○ │同右 │
│ │ │ │ │ │
├──┼─────┼──────────┼────────┼──────┤
│三○│江志元 │同右 │1○○○○ │代辦信用卡 │
│ │ │ │ │ │
├──┼─────┼──────────┼────────┼──────┤
│三一│寅○○ │同右 │14○○○ │代辦借款 │
│ │ │ │ │ │
├──┼─────┼──────────┼────────┼──────┤
│三二│寅○○ │同右 │6○○○ │代辦借款 │




│ │ │ │ │ │
├──┼─────┼──────────┼────────┼──────┤
│三三│任家慶 │同右 │6○○○ │同右 │
│ │ │ │ │ │
├──┼─────┼──────────┼────────┼──────┤
│三四│謝日晟 │同右 │1○○○○ │代辦信用卡 │
│ │ │ │ │ │
├──┼─────┼──────────┼────────┼──────┤
│三五│周復興 │同右 │1○○○○ │代辦信用卡 │
│ │ │ │ │ │
├──┼─────┼──────────┼────────┼──────┤
│三六│鄭秋妙 │同右 │25○○○ │代辦借款 │
│ │ │ │ │ │
├──┼─────┼──────────┼────────┼──────┤
│三七│巳○○ │同右 │12○○○ │代徵伴遊小姐│
│ │ │ │ │ │
├──┼─────┼──────────┼────────┼──────┤
│三八│蔡麗珠 │同右 │2○○○ │代辦借款 │
│ │ │ │ │ │
├──┼─────┼──────────┼────────┼──────┤
│三九│D○○ │高雄順昌郵局郵政儲金│3○○○○ │同右 │
│ │ │存簿帳號○38483│ │ │
│ │ │2戶名熊友水 │ │ │
├──┼─────┼──────────┼────────┼──────┤
│四○│己○○ │同右 │9○○○ │同右 │
│ │ │ │ │ │
├──┼─────┼──────────┼────────┼──────┤
│四一│林家豪 │同右 │3○○○ │同右 │
│ │ │ │ │ │
├──┼─────┼──────────┼────────┼──────┤
│四二│吳美雯 │同右 │15○○○ │同右 │
│ │ │ │ │ │
├──┼─────┼──────────┼────────┼──────┤
│四三│F○○ │同右 │3○○○ │同右 │
│ │ │ │ │ │
├──┼─────┼──────────┼────────┼──────┤
│四四│盧正益 │同右 │6○○○ │代辦借款 │
│ │ │ │ │ │
├──┼─────┼──────────┼────────┼──────┤
│四五│F○○ │同右 │5○○○ │同右 │




│ │ │ │ │ │
├──┼─────┼──────────┼────────┼──────┤
│四六│E○○ │同右 │28○○○ │同右 │
│ │ │ │ │ │
├──┼─────┼──────────┼────────┼──────┤
│四七│林益男 │同右 │16○○○ │同右 │
│ │ │ │ │ │
├──┼─────┼──────────┼────────┼──────┤
│四八│宙○○ │同右 │8○○○ │同右 │
│ │ │ │ │ │
├──┼─────┼──────────┼────────┼──────┤
│四九│林玫君 │同右 │24○○○ │同右 │
│ │ │ │ │ │
├──┼─────┼──────────┼────────┼──────┤
│五○│卓文瑞 │同右 │12○○○ │代徵伴遊小姐│
│ │ │ │ │ │
├──┼─────┼──────────┼────────┼──────┤
│五一│C○○ │同右 │6○○○ │代辦借款 │
│ │ │ │ │ │
├──┼─────┼──────────┼────────┼──────┤
│五二│癸○○ │同右 │43○○○ │同右 │
│ │ │ │ │ │
├──┼─────┼──────────┼────────┼──────┤
│五三│楊淑婷 │同右 │6○○○ │同右 │
│ │ │ │ │ │
├──┼─────┼──────────┼────────┼──────┤
│五四│游日新 │同右 │2○○○○ │代辦借款 │
│ │ │ │ │ │
├──┼─────┼──────────┼────────┼──────┤
│五五│地○○ │同右 │25○○ │代辦借款 │
│ │ │ │ │ │
├──┼─────┼──────────┼────────┼──────┤
│五六│宇○○ │同右 │21○○○ │同右 │
│ │ │ │ │ │
├──┼─────┼──────────┼────────┼──────┤
│五七│詹麗香 │同右 │5○○○ │代辦借款 │
│ │ │ │ │ │
├──┼─────┼──────────┼────────┼──────┤
│五八│午○○ │同右 │5○○○ │同右 │
│ │ │ │ │ │




├──┼─────┼──────────┼────────┼──────┤
│五九│子○○ │同右 │5○○○ │代辦借款 │
│ │ │ │ │ │
├──┼─────┼──────────┼────────┼──────┤
│六○│丙○○ │同右 │1○○○○ │代辦借款 │
│ │ │ │ │ │
├──┼─────┼──────────┼────────┼──────┤
│六一│黃阿美 │同右 │8○○○ │同右 │
│ │ │ │ │ │
├──┼─────┼──────────┼────────┼──────┤
│六二│施明哲 │同右 │45○○ │同右 │
│ ││ │ │ │
├──┼─────┼──────────┼────────┼──────┤
│六三│乙○○ │同右 │7○○○ │代辦借款 │
│ │ │ │ │ │
├──┼─────┼──────────┼────────┼──────┤
│六四│戌○○ │同右 │5○○○ │同右 │
│ │ │ │ │ │
├──┼─────┼──────────┼────────┼──────┤
│六五│鄭文達 │同右 │5○○○ │同右 │
│ │ │ │ │ │
├──┼─────┼──────────┼────────┼──────┤
│六六│辛○○ │台中第十一信用合作社│6○○○ │代辦借款 │
│ │ │帳號00000000│ │ │
│ │ │92696戶名郭惠慧│ │ │
│ │ │ │ │ │
├──┼─────┼──────────┼────────┼──────┤
│六七│未○○ │同右 │6○○○ │同右 │
│ │ │ │ │ │
├──┼─────┼──────────┼────────┼──────┤
│六八│B○○ │同右 │2○○○ │同右 │
│ │ │ │ │ │
├──┼─────┼──────────┼────────┼──────┤
│六九│子○○ │同右 │1○○○○ │同右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
├───┼─────────┼────┼────────────────┤




│一 │台中北屯郵局郵政存│一本 │含金融卡一張、周哲全印章一枚 │
│ │簿儲金簿、帳號0567│ │ │
│ │247戶名周哲全 │ │ │
├───┼─────────┼────┼────────────────┤
│二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一張 │上有偽造「周哲全」印文一枚 │
│ │請書、戶名周哲全 │ │ │
├───┼─────────┼────┼────────────────┤
│三 │上海商業銀行活期儲│一本 │ │
│ │蓄存款簿,帳號0420│ │ │
│ │0000000000,戶名李│ │ │
│ │政仲 │ │ │
├───┼─────────┼────┼────────────────┤
│四 │台中平等街郵局郵政│一本 │ │
│ │存簿儲金簿,帳號01│ │ │
│ │14591,戶名庚○○ │ │ │
├───┼─────────┼────┼────────────────┤
│五 │善化郵局郵政存簿儲│二本 │另含洪正宇印章二枚 │
│ │金簿,帳號00000000│ │ │
│ │戶名洪正宇 │ │ │
├───┼─────────┼────┼────────────────┤
│六 │變造之黃國慶國民身│一張 │照片已滅失 │
│ │分證 │ │ │
├───┼─────────┼────┼────────────────┤
│七 │變造之林蘇炯國民身│一張 │上有庚○○照片一張 │
│ │分證 │ │ │
├───┼─────────┼────┼────────────────┤
│八 │變造之王焜華國民身│一張 │同右 │
│ │分證 │ │ │
├───┼─────────┼────┼────────────────┤
│九 │變造之周哲全國民身│一張 │同右 │
│ │分證 │ │ │
├───┼─────────┼────┼────────────────┤
│一○ │變造之廖學才國民身│一張 │上有洪正宇照片一張 │
│ │分證一張 │ │ │
├───┼─────────┼────┼────────────────┤
│一一 │高雄順昌郵局郵政存│一本 │含熊友水國民身分證一張、印章一枚│
│ │簿儲金簿,帳號0384│ │ │
│ │832,戶名熊友水 │ │ │
├───┼─────────┼────┼────────────────┤
│一二 │台中第十一信用合作│一本│含郭惠慧印章一枚 │




│ │社活期儲蓄存款簿,│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戶名郭惠慧 │ │ │
├───┼─────────┼────┼────────────────┤
│一三 │南區管理局郵政存簿│一本 │含吳建彰印章一枚 │
│ │儲金簿,帳號230998│ │ │
│ │8戶名吳建彰 │ │ │
├───┼─────────┼────┼────────────────┤
│一四 │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一本 │含金融卡一張、印章一枚 │
│ │蓄存款存摺,帳號402│ │ │
│ │00000000戶名蔡秋桂│ │ │
│ │ │ │ │
├───┼─────────┼────┼────────────────┤
│一五 │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一本 │含金融卡一張 │
│ │款簿,帳號00000000│ │ │
│ │79547戶名賴一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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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慶豐銀行活期儲蓄存│一本 │含金融卡一張 │
│ │款存摺,帳號007106│ │ │
│ │00000000戶名葉博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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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 │台中北屯郵局郵政存│一本 │含印章一枚 │
│ │簿儲金簿,帳號0568│ │ │
│ │931戶名許文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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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台中中正路郵局郵政│一本 │含印章一枚 │
│ │存簿儲金簿,帳號03│ │ │
│ │82451戶名卓麗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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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誠泰銀行活期存簿存│一本 │含金融卡一張、印章一枚 │
│ │款存摺,帳號374500│ │ │
│ │505535戶名徐光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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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南區管理局郵政存簿│一本 │含金融卡一張、印章一枚 │
│ │儲金簿,帳號231294│ │ │
│ │1戶名徐秋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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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活│一本 │含金融卡一張、印章一枚 │
│ │期儲蓄存款存摺,帳│ │ │




│ │號00000000000戶 名│ │ │
│ │許文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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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一本 │含金融卡一張 │
│ │款存摺,帳號059005│ │ │
│ │148027戶名劉曉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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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安泰商業銀行活期儲│一本 │ │
│ │蓄存款存摺,帳號00│ │ │
│ │000000000000戶名洪│ │ │
│ │正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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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華信商業銀行綜合存│一本 │ │
│ │款存摺,帳號017004│ │ │
│ │00000000戶名洪正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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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一本 │ │
│ │蓄存款存摺,帳號62│ │ │
│ │000000000戶名洪正 │ │ │
│ │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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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中興商業銀行活期儲│一本 │ │
│ │蓄存款存摺,帳號00│ │ │
│ │0000000000戶名洪正│ │ │
│ │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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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苓│一本 │ │
│ │雅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 │
│ │存摺,帳號00000000│ │ │
│ │106戶名洪正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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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活│一本 │ │
│ │期儲蓄存存摺,帳號│ │ │
│ │00000000000戶名洪 │ │ │
│ │正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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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大安商業銀行綜合存│一本 │ │
│ │款存摺,帳號015560│ │ │
│ │024993戶名洪正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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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綜│一本 │ │
│ │合存款存摺,帳號35│ │ │
│ │00000000000戶名 洪│ │ │
│ │正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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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活│一本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帳│ │ │
│ │號00000000000 戶名│ │ │
│ │洪正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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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