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偉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
:107年度執聲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偉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偉寶因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 5日修正施行,內容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 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準 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 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 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 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 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 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四、經查,本件受刑人邱偉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罪,
曾經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2年6月、編號6至8之罪則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其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至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合併處罰」之情形 ,然受刑人既已於107年8月3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 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憑, 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 從而,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 附表所示各罪依上開內、外部性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簡 璽 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邱偉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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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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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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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1月13日 │104年11月13日 │104年11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 │第1608號 │第1608號 │第1608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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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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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698號(編號1至5曾 │第698號(編號1至5曾 │第698號(編號1至5曾 │
│ │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2年6月) │2年6月) │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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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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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未遂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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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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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11月13日 │104年11月14日 │104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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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 │第1608號 │第1608號 │第16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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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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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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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698號(編號1至5曾 │第698號(編號1至5曾 │第699號(編號6至8曾 │
│ │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2年6月) │2年6月)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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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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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恐嚇取財未遂罪 │恐嚇取財未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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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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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11月13日 │104年11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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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度案號 │第1608號 │第160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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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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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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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第699號(編號6至8曾 │第699號(編號6至8曾 │ │
│ │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 │1年) │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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