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714號
TCHM,107,聲,1714,201810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14號
                   107年度聲字第1720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張宗祥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
1483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證據業已蒐證完畢齊全,相關物證並經 扣押在案,無證人未訊問完畢,事實審審判已結束,被告於 警詢、偵訊對於其涉犯之毒品犯行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 ,並無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共犯之可能;另被告年僅46歲 ,被告家中尚有母親及二位兄長均患有中風疾病,兄長之配 偶離婚或無法照顧,導致被告之二哥現由同為中風之母親照 顧,且被告另有一名17歲之未成年子女需教養照顧,被告為 家中唯一經濟來源及有工作能力者,因羈押無法處理家中財 務及生活事務,基於人權考量及比例原則,實無繼續羈押被 告之必要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起執行 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以107 年度苗簡字第3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 107 年4 月23日確定。嗣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於10 7 年9 月27日以中檢宏正107 執助1850字第1079085386號函 文向本院洽借人犯,並於107 年10月9 日掣發107 年執助正 字第185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上開刑罰。本院審酌本案之審理 進度及上開已確定案件刑罰執行必要性,同意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借提被告執行上揭刑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上開函文及執行指揮 書等在卷可憑。職是,被告自107 年10月9 日起,已屬另案 在監執行之受刑人,非屬因本案所羈押之被告,自無具保停 止羈押問題,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 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