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832號
TCHM,107,上訴,832,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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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8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竣舜


選任辯護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6年度訴字第1511號中華民國107年 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85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竣舜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司移調字第299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金額;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義務勞務。
如附表一編號1至40、附表二編號1至46、附表三編號1 至23所示出貨單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貨品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扣除已返還之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竣舜自民國98年11月間至105年5月間,受僱於址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1 樓之葉興資訊有限公司(下稱葉興公 司,代表人為葉曜輝)擔任業務經理,因葉興公司、旗儀資 訊有限公司(下稱旗儀公司,代表人為葉曜輝之配偶蔡雨庭 )及昇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昇皇公司,代表人為該公司副 總經理施伯仲)之執行長均為葉曜輝,因此張竣舜亦負責處 理旗儀公司、昇皇公司之業務。詎張竣舜於處理上開公司之 業務時,因個人疏失造成公司虧損,擔心遭公司發覺而要求 其賠償,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利用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司與公家 機關之交易,交貨時間與付款時間存有數月落差之機會,自 104年2月起至105年5月止,分別冒用如附表一、附表二、附 表三各編號所示客戶名義,向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 司訂購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缺編號20)所示各編號 之貨品,致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司陷於錯誤,而於 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出貨日期交付附表一



、附表二、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貨品及相關出貨單予張竣舜張竣舜隨後即分別在如附表一編號1至40、附表二編號1至 46、附表三編號1 至23所示出貨單之簽收欄上偽簽如附表一 編號1至40、附表二編號1至46、附表三編號1 至23所示之署 押,用以表彰該等遭冒簽署名之人業已收受該等貨品而偽造 該等私文書,再持之分別交付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 司以行使,足生損害於該等遭冒簽署名之人及葉興公司、旗 儀公司、昇皇公司。而張竣舜詐得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所示之貨品後,旋將該等貨品上網拍賣或逕予出售他人。二、臺中市立大墩文化中心因之前向張竣舜採購之影音延伸器故 障,且尚在保固期間而需送修,張竣舜即於104 年12月間某 日商請供貨廠商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貨品先供臺中市 立大墩文化中心使用,然該貨品使用後不久仍故障,供貨廠 商認非該貨品本身之瑕疵所造成,而要求臺中市立大墩文化 中心需負擔該貨品之價額,然因臺中市立大墩文化中心已無 法再行採購該項貨品,張竣舜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在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出貨單簽收欄上偽簽該中心承辦 人員「謝宥齡」之署押,用以表彰該中心承辦人員謝宥齡業 已收受該貨品而偽造該私文書,再持之交付旗儀公司以行使 ,足生損害於謝宥齡及旗儀公司管理銷售貨物及帳目之正確 性。而後,張竣舜再商請供貨廠商另提供如附表四編號2 所 示之貨品供臺中市立大墩文化中心使用,然該貨品使用後不 久仍故障,供貨廠商亦認非該貨品本身之瑕疵所造成,而要 求臺中市立大墩文化中心需負擔該貨品之價額,然因臺中市 立大墩文化中心已無法再行採購該項貨品,張竣舜另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出貨單簽收 欄上偽簽「簡冠延」之署押,用以表彰該中心承辦人員業已 收受該貨品而偽造該私文書,再持之交付旗儀公司以行使, 足生損害於「簡冠延」及旗儀公司管理銷售貨物及帳目之正 確性。
三、張竣舜於105年1月間,接獲臺中市立立新國中詢購如附表四 編號3所示之貨品後,即向該校報價9,730元,經該校表示同 意以該價格採購後,因張竣舜迄至105年3月間始通知供貨廠 商出貨,致上開採購貨品已過促銷期,供貨廠商不願再以上 開促銷價格出貨,張竣舜為彌補其疏失,仍要求供貨廠商出 貨,並為能向旗儀公司交待出貨情形,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在重新開立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出貨單簽收欄 上偽簽「劉」之署押,用以表彰該校驗收人員劉育成業已收 受該等貨品而偽造該私文書,再持之交付旗儀公司以行使, 足生損害於劉育成及旗儀公司管理銷售貨物及帳目之正確性




四、張竣舜於105年2月間接獲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詢購如附表 四編號4 所示之貨品後,即向該校報價35,000元,經該校表 示同意以該價格採購後,張竣舜即轉知供貨廠商出貨,然因 張竣舜之報價有誤而產生價差,張竣舜為彌補其疏失,仍要 求供貨廠商出貨,並為能向旗儀公司交待出貨情形,即基於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開立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出貨 單簽收欄上偽簽「王(代)」之署押,用以表彰該校驗收人 員業已收受該等貨品而偽造該私文書,再持以交付旗儀公司 以行使,足生損害於遭冒簽署名之人及旗儀公司管理銷售貨 物及帳目之正確性。
五、案經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 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 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 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 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 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 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 。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 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 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 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查本案以下 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竣舜(下稱被 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時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 卷第42至43頁),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該等審判外之 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為適當,依據上開說明,應認該等證據自均具有證據 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7號卷第96頁及反面、第98至99頁



、第179至181頁、第203至204頁、第238至239頁,原審卷第 25頁反面、第67頁反面、第88頁,本院卷第92至93頁),且 經證人葉曜輝呂汶蓁、李銘薰、涂玉琴施明宏、王景相 、段聖彥、吳敏慧劉育成、謝宥齡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證 述在卷(見上開偵卷第98至99頁、第202至205頁、第230至2 31頁、第237至239頁),經核相符並有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 所示出貨單(詳如附表一至四編號所示卷頁)、協議書影本 (見上開偵卷第84至85頁、86頁);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 支出憑證黏存單、旗儀資訊有限公司報價單、簽、軟體保管 單、財產增減值表(見上開偵卷第214至222頁);證人劉育 成提出之臺中市立立新國中採購單、統一發票、報價單、出 貨單影本(見上開偵卷第242至244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方面
㈠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⒈核被告就附表一、二、三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一、二、三各編號部分)及同法第 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40、附 表二編號1至46、附表三編號1至23部分)。 ⒉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0、附表二編號1至46、附表三編號 1 至23所示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於偽造後 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⒊再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目的,在於 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 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 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 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 ,應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452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刑事判決可參)。被告為遂行同一詐 欺目的而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40、附表二編號1至46、 附表三編號1 至23所示之文書,嗣並持之以行使,其目的不 外係為向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司詐得如附表一編號 1至40、附表二編號1至46、附表三編號1 至23所示之財物, 乃整體施用詐術之一環,故其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在自然 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被告之犯罪 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若猶將之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 之數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勢難以契合人民感情,反有過 度處罰之疑,自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乃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就附表一編號1 至40、附表 二編號1至46、附表三編號1至23所示犯行,應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方屬適當。
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 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 同此意旨)。附表一編號16、17乃104 年12月28日同時偽造 相同客戶「廖慧雯」之署押並詐取財物;附表二編號41、42 乃104年8月19日同時偽造相同客戶「王淦峯之署押並詐取財 物,分別為接續犯行,各應只論一罪。此二罪與其餘附表一 編號1至15、18至49、附表二編號1至40、43至52及附表三編 號1至29共127次犯行,時間各異,並偽造不同客戶之署押, 且所詐取時間甚長,要難認屬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自應分論並罰。
⒌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46所示出貨單上所載關於 「ACER V196HQL- 19吋寬液晶螢幕」貨品部分,於出貨單簽 收欄冒簽「施明宏」之署名,用以表示南投縣政府消防隊已 簽收該貨品,並將之持交予旗儀公司以行使,足生損害於施 明宏及旗儀公司管理銷售帳目之正確性(即起訴書附表四編 號3 部分),而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然查該出貨單上記載之貨品另有「 PIONEER BDR-X09T外接12 X藍光燒錄器US」,而公訴意旨認 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係涉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而 提起公訴(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7部分),復經本院認定如 前(即附表二編號46部分),而被告係於同一張出貨單上偽 簽「施明宏」之署押,用以表彰施明宏業已收受該等貨品而 偽造該私文書,再持之交付旗儀公司以行使,應認上開公訴 意旨所指部分與前開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係屬同一事實,公訴 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犯罪事實欄二至四部分:
⒈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 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 段行為,而其於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至四所示4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犯之106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及21次詐欺取財犯行與犯罪事實欄二至四所示4 次行使偽造 私文書亦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沒收部分:
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等事項 ,修正及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等條文,於104年12月 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 7月1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 明文,故此部分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律。查:
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又若偽造、變造文書因已行使 而非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除該等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 ,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 沒收(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 747號判例意旨、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0號研討結 果參照)。被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40、附表二編號1至46 、附表三編號1 至23、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出貨單,既由被 告分別交予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司收受,按諸前揭 說明,即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是就該文書本身,不得併予 宣告沒收,至於其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40、附表二編號1 至46、附表三編號1 至23、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簽名,係 偽造之署押,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予宣告沒收。
⒉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犯罪 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分別向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 司詐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貨品,是該等貨品均為被告 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於犯後已於105年6月30日前先返還30萬 元,嗣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司移調字第299號損 害賠償事件,於107年6月26日成立調解,並當場給付20萬元 支票(已兌現),被告並依該調解程序筆錄已於107年8月14 日、9月14日各給付3萬元,有105年6月20日協議書、107年6 月26日調解程序筆錄、告訴人陳報狀及所附存摺明細、被告 陳報狀及所附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可稽(見偵卷第84至86 頁、本院卷第79至86頁、第96至97頁),是被告之犯罪所得 扣除已返還之56萬元外,其餘尚未返還之犯罪所得仍應依法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四、本院之認定




㈠原判決認被告本案事證明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乃分別依 被害人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公司為基準,分別按附表 一、二、三各論以一罪,固非無見,惟連續犯尚未廢除時, 基於概括之犯意,依連續犯而論以一罪時,尚且有加重其刑 之適用,嗣刑法修正,有鑑於連續犯過於寬縱,始廢除連續 犯之規定,而改為一罪一罰。原判決未顧及被告所為本件犯 行時間甚長,且多隨機起意,反擴張接續犯之範圍,只依被 害人為準論以一罪,豈非反較有連續犯之立法為輕,實違立 法之本旨,是原判決此部分認定自有未合。又被告於原審判 決後,於107年6月26日與被害人以再賠償 200萬元成立調解 ,並當場給付20萬元,隨後按月給付 3萬元,有上開調解程 序筆錄可稽,告訴人並於本院並表示給被告自新機會,此為 原判決所未及審酌,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應有理由,自 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 告利用任職葉興公司,負責處理葉興公司、旗儀公司、昇皇 公司業務之機會,冒用客戶之名義向葉興公司、旗儀公司、 昇皇公司訂購貨品,並為取信該等公司而冒用他人名義簽收 出貨單,並繳回該等公司以行使,致葉興公司、旗儀公司、 昇皇公司遭受財產上之損害及影響該等公司對於管理銷售貨 物及帳目之正確性,所為實無可取,並考量被告犯罪之時間 非短、詐得之貨品不少、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不小及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和解並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暨依主文第二項所示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併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40、附表二編號1至46、附表三 編號1 至23所示出貨單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如附表貨品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扣除已返還之新台幣56 萬元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㈡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憑,本院考量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於本院審理時業與被害人和解,獲 得被害人原諒並為被告請求緩刑,希望被告暫不服刑,能依 調解程序筆錄履行。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惟斟 酌本案之犯罪情節,認被告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促使其於 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正確觀念, 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4、5款規定宣告緩 刑5年,緩刑期間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司移調字 第 299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金額;並應向公庫



支付新台幣10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 義務勞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4、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潔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40至48、編號94至99、編號122至127部分不得上訴。其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出貨單日期、項目及│ 貨品金額 │ 主 文 │
│ │偽造之署押 │(新臺幣)│ │
├──┼─────────┼─────┼───────────────────────────┤
│ 1 │如附表一編號1 │1萬135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如附表一編號2 │4萬98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如附表一編號3 │1萬60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如附表一編號4 │1萬905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如附表一編號5 │1萬245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如附表一編號6 │2萬35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如附表一編號7 │7萬05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如附表一編號8 │1萬46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如附表一編號9 │4萬998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如附表一編號10 │4萬998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如附表一編號11 │2萬05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如附表一編號12 │3萬80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3250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如附表一編號13 │ 975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如附表一編號14 │ 90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如附表一編號15 │ 79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 │如附表一編號16 │ 975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17 │ 3950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7 │如附表一編號18 │4萬81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8 │如附表一編號19 │4萬05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9 │如附表一編號20 │1萬66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 │如附表一編號21 │ 935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 │如附表一編號22 │ 975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 │如附表一編號23 │ 65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 │如附表一編號24 │ 84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4 │如附表一編號25 │1萬30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 │如附表一編號26 │1萬45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6 │如附表一編號27 │ 325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7 │如附表一編號28 │1萬45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 │如附表一編號29 │2萬34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9 │如附表一編號30 │1萬21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0 │如附表一編號31 │ 975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 │如附表一編號32 │ 66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2 │如附表一編號33 │3萬80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3 │如附表一編號34 │2萬88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4 │如附表一編號35 │ 60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5 │如附表一編號36 │1萬46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6 │如附表一編號37 │ 65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7 │如附表一編號38 │ 347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8 │如附表一編號39 │ 15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9 │如附表一編號40 │5萬78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0 │如附表一編號41 │1萬7300元 │張竣舜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1 │如附表一編號42 │ 6800元 │張竣舜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2 │如附表一編號43 │ 3250元 │張竣舜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3 │如附表一編號44 │ 1000元 │張竣舜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4 │如附表一編號45 │ 3600元 │張竣舜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5 │如附表一編號46 │3萬1900元 │張竣舜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6 │如附表一編號47 │12萬6000元│張竣舜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7 │如附表一編號48 │ 8400元 │張竣舜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8 │如附表一編號49 │ 3250元 │張竣舜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9 │如附表二編號1 │2萬76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0 │如附表二編號2 │ 66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1 │如附表二編號3 │2萬60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2 │如附表二編號4 │1萬02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3 │如附表二編號5 │1萬15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4 │如附表二編號6 │1萬49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5 │如附表二編號7 │1萬155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6 │如附表二編號8 │1萬465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7 │如附表二編號9 │2萬25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8 │如附表二編號10 │1萬65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9 │如附表二編號11 │3萬1200元 │張竣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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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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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旗儀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