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7年度,483號
FSEV,107,鳳補,483,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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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483號
原   告 熊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露天拍賣賣家帳號Queen_lulu(林怡芳)間請
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
告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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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