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黃瀚輝
林義琬
上列上訴人間與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之
給付醫療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5,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小額訴訟程
序上訴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
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