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6年度,255號
FSEV,106,鳳小,255,20180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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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黃瀚輝
      林義琬
上列上訴人間與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之
給付醫療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5,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小額訴訟程
序上訴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
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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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