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421號
KSEV,107,雄補,1421,201809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21號
原   告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王雅芬王峻峯發支付命令(
107 年度司促字第16284 號),惟被告王雅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新台幣349,800 元(699,600 ÷2 =349,800 ),應繳
裁判費為新台幣3,750 元,扣除前已繳之新台幣250 元(500 ÷
2 =250 ),尚應補繳新台幣3,500 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1/1頁


參考資料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