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水榮、許麗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先前
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
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3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尚
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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