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372號
KSEV,107,雄補,1372,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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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陳文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基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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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