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被 告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7,8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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