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312號
KSEV,107,雄補,1312,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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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夏偉翔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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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