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307號
KSEV,107,雄補,1307,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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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建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慶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企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4,8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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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