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258號
KSEV,107,雄補,1258,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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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沈娜瑱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岱諺
      蘇慧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00 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
第8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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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