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沈娜瑱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岱諺
蘇慧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00 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
第8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