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訴訟代理人 蔡孟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姍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