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130號
KSEV,107,雄補,1130,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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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朱芸萱
      蔡祐庭
      陳虹樺
      莊勝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珀琍線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珀琍線上有限公司
人間之各個請求給付工資及未足額提撥退休金事件,僅係法律關
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
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
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
之客觀合併,尚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
,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
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原據以起訴之訴訟
標之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
應就各個原告對被告珀琍線上有限公司等人請求給付工資及未足
額提撥退休金之金額而個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裁判費。其中原
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
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
判費之1/2 ,至原告另請求給付未足額提撥退休金部分,則無前
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揆諸上開說明,分別定其訴訟標
的金額暨應繳納裁判費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及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欄所示,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附表:
┌─────┬────────────┬───────────┐
│ 原 告  │  訴訟標的金額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
朱芸萱  │給付工資18,350元+給付未│1,000 元-500元(給付工│
│     │足額提撥退休金1,109 元=│資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     │19,459元        │1/2 即500 元)=500 元│
├─────┼────────────┼───────────┤
蔡祐庭  │給付工資22,176元+給付未│1,000 元-500元(給付工│
│     │足額提撥退休金1,273 元=│資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     │23,449元        │1/2 即500 元)=500 元│
├─────┼────────────┼───────────┤
陳虹樺  │給付工資14,933元+給付未│1,000 元-500元(給付工│
│     │足額提撥退休金932 元=15│資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     │,865元         │1/2 即500 元)=500 元│
├─────┼────────────┼───────────┤
莊勝翔  │給付工資9,129 元+給付未│1,000 元-500元(給付工│
│     │足額提撥退休金1,512 元=│資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     │10,641元        │1/2 即500 元)=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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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珀琍線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