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收購價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1955號
KSEV,107,雄簡,1955,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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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955號
原   告 陳金長
被   告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收購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院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107 年8 月31日送達原告(見卷附之送達證書),但原告至今未 補繳(見卷附之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因此,原告之訴不合法,又未補正,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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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