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貸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1567號
KSEV,107,雄簡,1567,2018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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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56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李煥熏
訴訟代理人 楊繕紋
      徐雅瑩
      王曉雲
被   告 柯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高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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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