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帳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7年度,1189號
KSEV,107,雄小,1189,2018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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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18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葉一帆
被   告 楊富貴(原名楊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姓名「楊富貴(原名楊富農)」應更正為「楊富貴(原名楊富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 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 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 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要旨足參)。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經核對後,「楊 富貴(原名楊富榮)」誤載為「楊富貴(原名楊富農)」( 見院卷第8 頁),自應予更正,基上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 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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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